[发明专利]防刺伤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14941.9 | 申请日: | 2010-10-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522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16 |
发明(设计)人: | 罗妙英;李启业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妙英 |
主分类号: | B43K23/008 | 分类号: | B43K23/008;B43K23/08 |
代理公司: |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100 | 代理人: | 李德魁 |
地址: | 中国香港九*** | 国省代码: | 中国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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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刺伤 装置 | ||
1.一种用于细长形尖锐物体的防刺伤装置,包括一个管状体(1),所述管状体(1)的内径略大于准备安装在管状体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外径,使得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在装入管状体(1)中后可自由滑动;所述管状体(1)的一端是握持端(3),所述握持端(3)具有用于握住在将被装入管状体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握持孔(5)。
2.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管状体(1)的长度大于准备装入其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长度。
3.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管状体的形状是空心的圆柱体、多边形棱柱体、椭圆柱体,以与准备安装在其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外形相匹配。
4.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孔(5)的数量是1-3个,其形状适于由拇指、食指或中指通过所述握持孔捏住或抵住其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
5.根据权利要求4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孔的数量是2个,分别用于由拇指、食指和中指中的两个手指通过所述握持孔捏住或抵住管状体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
6.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孔与所述握持端的端部的距离约为0.5-4厘米。
7.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孔的形状是圆形、椭圆形或长槽形,直径或长度约为0.3-3厘米。
8.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在所述握持端的端面上具有一个书写孔(4),用于使其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尖端部分露出,所述书写孔(4)的直径小于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6)的外径,使得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不会掉出来。
9.根据权利要求8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端(3)及其端面与所述管状体(1)一体形成。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在所述握持端(3)的端部安装有一个套子(7),所述套子(7)的侧面具有一个书写孔(4),该书写孔(4)与管状体(1)的轴线对准,用于使其中的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尖端部分露出,所述书写孔的直径小于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外径,使得细长形尖锐物体不会掉出来。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套子(7)是柔性的或弹性的,由橡胶、树脂或塑料制成。
12.根据权利要求10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握持孔(5)的数量是3个,所述握持孔(5)的形状为椭圆形或圆形,所述套子(7)包括3个与所述握持孔(5)相对应的孔。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10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管状体(1)的另一端是尾端(2),所述尾端(2)的端面与所述管状体(1)一体形成。
14.根据权利要求1或10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管状体(1)的另一端是尾端(2),所述尾端(2)装有用于防止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从所述管状体中掉出来的部件。
15.根据权利要求13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用于防止细长形尖锐物体从管状体中掉出来的部件包括盖子或塞子,所述盖子或塞子可拆卸地连接在所述尾端上。
16.根据权利要求1或10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尾端(2)是开口端,和/或所述管状体(1)的长度小于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的长度。
17.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管状体由透明的和/或不易碎的材料制成。
18.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是铅笔,其尖端部分是笔尖。
19.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刺伤装置,特征在于所述尾端(2)包括两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壁具有分别沿相对方向逐渐突起的部分,使得所述尾端端部的孔的内径略小于所述细长形尖锐物体的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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