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远距离深部组织缝合器械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48224.8 | 申请日: | 2010-11-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6252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23 |
发明(设计)人: | 李森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 |
主分类号: | A61B17/06 | 分类号: | A61B17/06 |
代理公司: | 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358 | 代理人: | 吴照幸 |
地址: | 100144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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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远距离 组织 缝合 器械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械,具体涉及一种远距离深部组织缝合器械。
背景技术
在外科美容手术中,特别是面部手术,对于深部组织的缝合,需要将表面皮肤切开,再实施深部组织缝合。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愈合,但往往会在缝合处留下疤痕。因此,不能达到美容的效果,也给患者带来痛苦。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操作简便,在不损伤皮肤的情况下实施远距离深部组织的缝合悬吊,能保证手术后皮肤不留疤痕的远距离深部组织缝合器械。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有如下技术方案:
本发明的一种远距离深部组织缝合器械,包括U形对称器、空心针、钢丝、缝合线,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端部设有孔,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上设有刻线,所述空心针上设有刻线,所述空心针的尾部设有手柄,所述空心针的顶部通过穿过U形对称器一个端部的孔与U形对称器连接,所述钢丝对折后插入空心针内腔,所述缝合线对折后挂在钢丝对折处的端部。
其中,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的宽度大于其厚度,该U形对称器的两个端部为弧形,尾部有手柄,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及支杆两个端部的孔对称。
其中,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的宽度小于其厚度,该U形对称器的两个端部为弧形,尾部为U形,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及支杆两个端部的孔对称。
由于采取了以上技术方案,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1、由于本发明在美容手术中,能够通过U形对称器、空心针的远距离插入深部组织,在不损伤皮肤的情况下实施深部组织的缝合悬吊,因此,不会在缝合处留下疤痕。
2、本发明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有利于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立体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U形对称器实施例1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U形对称器实施例2的示意图。
图中:1U形对称器;2空心针;3钢丝;4缝合线;5手柄;6孔;7支杆;8顶部;9针杆部位;10宽度部位;11厚度部位。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发明,但不用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参见附图1、图2、图3,本发明的一种远距离深部组织缝合器械,由U形对称器1、空心针2、钢丝3、缝合线4、手柄5组成,所述U形对称器1的两个端部设有孔6,所述U形对称器1的两个支杆7上设有刻线,所述空心针2上设有刻线,所述空心针2的尾部设有手柄5,所述空心针2的顶部通过穿过U形对称器1一个端部的孔6与U形对称器1连接,所述钢丝3通过插入空心针2内腔与空心针2连接,所述缝合线4与钢丝端部连接。
参见图2,本发明U形对称器1实施例1:所述U形对称器1的两个支杆7的宽度大于其厚度,该U形对称器的两个端部为弧形,尾部有手柄,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及支杆两个端部的孔对称。
参见图3,本发明U形对称器1实施例2: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7的宽度小于其厚度,该U形对称器的两个端部为弧形,尾部为U形,所述U形对称器的两个支杆及支杆两个端部的孔对称。
本发明操作时,第一步是先将U形对称器1的一个支杆7从远离需要缝合部位(如从长有头发的部位),插进需要缝合部位(如脸部)的深层组织,由于U形对称器1的另一个支杆留在表皮外,该支杆端部的孔,能够作为插入深部组织的支杆7端部的孔6的参照位置,根据这个参照位置,并按照U形对称器1和空心针2上的刻线,再将空心针2的顶部插入需要缝合部位的深层组织,且穿过U形对称器1在深部组织的支杆7端部的孔,与U形对称器连接,然后将钢丝3插入空心针2的内腔,与空心针2连接,钢丝3端部连接缝合线4;第二步是先将空心针2的顶部退出U形对称器1在深部组织的支杆7端部的孔6,并保留钢丝3与U形对称器1在深部组织的支杆端部的孔6连接,再退出U形对称器1,将钢丝3及缝合线4带出深部组织,退出空心针2后,缝合线4两个端部即可实现缝合。
由于空心针2的顶部具有弧度,空心针2与U形对称器1连接时,空心针2的针杆部位9与U形对称器1的支杆保持1~3cm。所述钢丝3采用医用钢丝。
本发明解决了美容手术在不损伤皮肤的情况下实施深部组织的缝合,特别是面部美容手术不留疤痕的问题,且操作简单,便于推广。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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