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钢管桩有效
申请号: | 201010578658.2 | 申请日: | 2010-12-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6138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沈求良;卢慧清;周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市南供电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27/42 | 分类号: | E02D27/42;E02D5/28;E02D7/2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兆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31241 | 代理人: | 章蔚强 |
地址: | 200233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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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钢管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力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钢管桩。
背景技术
稳固电线杆通常使用斜拉索,但使用斜拉索往往会妨碍人行道的畅通与整洁,同时也影响路人的正常行走,在科技技术发达的今天,并非唯有斜拉索才能稳固电线杆,目前通常使用的是杆体和桩管的组合来替代这种斜拉索结构。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对杆体而言,拆除杆体时,无法将杆体从桩管中拔起,只得采取切割的方法将杆体割断后拆除,而拆除后的杆体已经无法进行再次利用,这对于使用寿命可达30年的钢的杆体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浪费,违背了节能环保的理念。
2.对桩管而言,需要进行土方开挖,会使用大量的混凝土,而泥土的外运会给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由于施工中需浇筑混凝土,养护时间一般为15至28天,将极大地影响施工进度,对工期较紧的工程而言,钢管桩无疑成了影响施工进度的第一大难题,这会大大降低施工的效率。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而提供一种钢管桩,它能够大大缩小施工时间,节能环保。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钢管桩,包括埋于土里的桩管以及与该桩管固定的杆体,其中,
所述的桩管通过静压力压入泥土中,它是由90°转角钢管构成正十二边形管,桩管的顶端设置有第一法兰,桩管的上部呈棱台,该棱台是所述桩管顶端自下一米的位置、沿桩管十二条棱的方向等比例向内收敛而成,所述的第一法兰与所述的棱台之间垂直且匀布有若干个第一加固筋板;
所述的杆体的底部固定有第二法兰,该第二法兰与第一法兰的大小相等。
上述的钢管桩,其中,所述的第二法兰与杆体之间还固定有若干个第二加固筋板。
上述的钢管桩,其中,所述的第一法兰和第二法兰之间通过螺栓固定。
上述的钢管桩,其中,所述的第一加固筋板为三角形板,其一条边与所述棱台的棱相贴,该条边的对边与所述的第一法兰所在的平面的夹角为87°。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杆体与桩管之间通过法兰连接,当需要拆卸杆体时,无需再进行切割,可以反复使用,保持了杆体的完整性,更具有环保效果,并且施工简单,经过试验,施工时间平均为2小时10分钟,另一方面,由于杆体能够再次利用,可以大大节省成本,减少了在此运输杆体的成本,原先施工时,需要混凝土、开挖机以及土方车,费用大约为6200元/次,而本发明中,该费用可以全部节省下来。通过这种法兰式的连接方式,避免了土方开挖、泥土运输队道路环境及人们出行安全与舒适度的影响,节约了生产钢管所需的材料和能源;由于桩管不需要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因此可以做到即时开工,施工中也不再需要考虑混凝土的养护期,为工程的按期竣工提供了保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钢管桩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中的第一加固筋板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和图2,图中示出了本发明的一种钢管桩,包括埋于土里的桩管1以及与该桩管1固定的杆体2,其中,
桩管1通过静压力压入泥土中,它是由90°转角钢管构成正十二边形管,桩管1的顶端设置有第一法兰11,桩管1的上部呈棱台12,该棱台12是桩管1顶端自下一米的位置、沿桩管1十二条棱的方向等比例向内收敛而成,第一法兰11与棱台12之间垂直且匀布有若干个第一加固筋板13;
杆体2的底部固定有第二法兰21,该第二法兰21与第一法兰11的大小相等,第二法兰21与杆体2之间还固定有若干个第二加固筋板22。
第一法兰11和第二法兰21之间通过螺栓(图中未示出)固定。
第一加固筋板13为三角形板,其一条边与棱台12的棱相贴,该条边的对边与第一法兰11所在的平面的夹角a为87°,该角度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桩管1的抗颠覆能力。
桩管1的棱台12是在距桩管1的关口沿十二边形的棱先切割成12等分,随后再将各部分内收,这样可以确保同心率。
通过设置的第一加固筋板13,可以确保管口收缩后的机械抗弯强度。
设置的棱台12是为了加强桩管1的抗颠覆能力。
本发明中,桩管1和杆体2可直接实现对接,操作简单。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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