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发光元件用基板及发光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87910.6 | 申请日: | 2010-11-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08516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05 |
发明(设计)人: | 中山胜寿 | 申请(专利权)人: | 旭硝子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L33/48 | 分类号: | H01L33/48;H01L33/56;H01L33/60;H01L33/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冯雅;胡烨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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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发光 元件 用基板 装置 | ||
1.一种发光元件用基板,它是具有由包含玻璃粉末和陶瓷填料的第一玻璃陶瓷组合物的烧结体形成的大致平板状的基体和接合于所述基体的上侧主面的框体且在以所述基体的上侧主面的一部分为底面、以所述框体的内壁面为侧面而形成的凹部的底面具有发光元件的搭载部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框体由具有漫反射性的包含玻璃粉末和陶瓷填料的第二玻璃陶瓷组合物的烧结体形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部的侧面相对于该凹部的底面大致垂直地设置。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也由具有漫反射性的包含玻璃粉末和陶瓷填料的第二玻璃陶瓷组合物的烧结体形成。
4.如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玻璃陶瓷组合物所含的陶瓷填料为氧化铝粉末和氧化锆粉末的混合物。
5.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以所述凹部的侧面与该凹部底面的搭载部端缘之间的距离在该搭载部的整周为大致相等的间隔的方式接合于所述基体的上侧主面。
6.如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用于搭载多个发光元件,所述框体设计为对应于每个搭载的发光元件分别形成独立的所述凹部的形状。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其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发光元件的搭载部间的所述框体的高度大于或等于与搭载有发光元件时的发光元件的最高部分相同的高度,且在该高度加50μm而得的高度以下。
8.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发光元件用基板和搭载于所述发光元件用基板的发光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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