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生猪宰前静养剂及其应用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010595402.2 申请日: 2010-12-20
公开(公告)号: CN102100314A 公开(公告)日: 2011-06-22
发明(设计)人: 张春晖;张德权;王中帅;莫海珍 申请(专利权)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主分类号: A23K1/18 分类号: A23K1/18;A23K1/16;A23K1/175
代理公司: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5 代理人: 关畅;任凤华
地址: 100193 *** 国省代码: 北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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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生猪 静养 及其 应用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生猪宰前静养剂,由植物水解蛋白、食用香精、蔗糖和食用盐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养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静养剂中,所述植物水解蛋白、所述食用香精、所述蔗糖和所述食用盐的质量分数比为(3-4.5)∶(2-3.5)∶(46-50)∶(45-48)或4.5∶3.5∶47∶45或3.5∶2.5∶46∶48或3∶2∶50∶4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静养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水解蛋白为大豆水解蛋白;所述食用香精为大豆香精;所述蔗糖为白砂糖。

4.一种生猪宰前静养液,由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生猪宰前静养剂和水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静养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猪宰前静养剂和水的质量分数比为(2-5)∶100或2∶100或3∶100或5∶100。

6.一种提高屠宰后猪肉品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屠宰前,用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生猪宰前静养液喂养待屠宰生猪,且不用其它物质进行喂养。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喂养在屠宰前12小时~24小时或12小时或18小时或24小时内进行。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喂养的量为2.0Kg/每头生猪~5.0Kg/每头生猪或2.0Kg/每头生猪或3.0Kg/每头生猪或5.0Kg/每头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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