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生猪宰前静养剂及其应用无效
申请号: | 201010595402.2 | 申请日: | 2010-12-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00314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6-22 |
发明(设计)人: | 张春晖;张德权;王中帅;莫海珍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
主分类号: | A23K1/18 | 分类号: | A23K1/18;A23K1/16;A23K1/175 |
代理公司: |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5 | 代理人: | 关畅;任凤华 |
地址: | 100193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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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生猪 静养 及其 应用 | ||
1.一种生猪宰前静养剂,由植物水解蛋白、食用香精、蔗糖和食用盐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养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静养剂中,所述植物水解蛋白、所述食用香精、所述蔗糖和所述食用盐的质量分数比为(3-4.5)∶(2-3.5)∶(46-50)∶(45-48)或4.5∶3.5∶47∶45或3.5∶2.5∶46∶48或3∶2∶50∶45。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静养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水解蛋白为大豆水解蛋白;所述食用香精为大豆香精;所述蔗糖为白砂糖。
4.一种生猪宰前静养液,由权利要求1-3中任一所述的生猪宰前静养剂和水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静养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猪宰前静养剂和水的质量分数比为(2-5)∶100或2∶100或3∶100或5∶100。
6.一种提高屠宰后猪肉品质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屠宰前,用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生猪宰前静养液喂养待屠宰生猪,且不用其它物质进行喂养。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喂养在屠宰前12小时~24小时或12小时或18小时或24小时内进行。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喂养的量为2.0Kg/每头生猪~5.0Kg/每头生猪或2.0Kg/每头生猪或3.0Kg/每头生猪或5.0Kg/每头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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