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无效
申请号: | 201010606527.0 | 申请日: | 2010-12-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51897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7-11 |
发明(设计)人: | 吴铭远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铭远 |
主分类号: | A61C3/00 | 分类号: | A61C3/00;A61C19/06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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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抛弃 手持 牙科 器具 | ||
1.一种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体;
一配重物,其位于该主体内;以及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设置于该主体内,并留下该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主体包含一塑胶材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及该工具为分离的构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及该工具为一体成形的构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体盖,以固定该配重物,该主体盖包含有螺纹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工具对该主体倾斜一个角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该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经被使用过。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触到唾液或血液时会改变颜色。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易溶解材料,使其接触到唾液或血液时会溶解。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使用指示器设置于该主体上,以指示该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经被使用过。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纹,以便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12.一种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体;
一配重物,其位于该主体内;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设置于该主体内,并留下该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以及
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该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经被使用过。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触到唾液或血液时会改变颜色。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体盖,以固定该配重物于该主体内,该主体盖包含有盖螺纹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纹,以便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16.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及该工具为分离的构件。
17.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及该工具为一体成形的构件。
18.一种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主体;
一配重物,其位于该主体内;
至少一工具,其一部份设置于该主体内,并留下该工具的另一部份暴露在外;以及
一使用指示器,用以指示该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已经被使用过,该使用指示器包含一水溶性材料或混合物,使其接触到唾液或血液时会改变颜色。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更包括一主体盖,其包含有盖螺纹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抛弃式手持牙科器具,其特征在于,该配重物包含有配重物螺纹,以便与该主体的螺纹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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