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次性刑侦用物证提取管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08629.5 | 申请日: | 2010-02-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40659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2-09 |
发明(设计)人: | 曲昕 | 申请(专利权)人: | 泰山学院 |
主分类号: | G01N1/02 | 分类号: | G01N1/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71000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次性 刑侦 物证 提取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公安用的器材。
背景技术
已有的刑侦用的物证提取器包括插管和套在插管上的封帽,插管的插口处设有卡口,封帽上设有透气孔和滤膜,插管中设有棉棒。其不足是,由于卡口和棉棒的结合处是一个紧密性的插接,靠卡口的摩擦力固定棉棒,所以一次使用后很容易被人抽出棉棒再重新插入棉棒将插管和封帽二次利用,如消毒不彻底,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使提取的物证失去真实性。很需要将这种物证提取器设计成一次性的,即一次使用后不能再重复使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一次性刑侦用物证提取器。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它包括插管和套在插管上的封帽,插管的插口处设有卡口,封帽上设有透气孔和滤膜,插管中设有棉棒,其特征在于,在棉棒的棒体上加工有自撑爪,通过自撑爪使棉棒固定在插管里。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当棒体插进卡口后,自撑爪涨开,涨开后的爪径大于卡口的直径,所以只能插进不能拔出,一次使用后不容易被人抽出棉棒后将插管和封帽二次利用,避免了检材被污染,保证了提取物证的真实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中:1-棉棒,2-卡口,3-插管,4-自撑爪,5-封帽。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插管3和套在插管3上的封帽5,插管3的插口处设有卡口2,封帽5上设有透气孔和滤膜,插管3中设有棉棒1,在棉棒1的棒体上加工有自撑爪4,通过自撑爪4使棉棒1固定在插管3里。当棒体插进卡口2后,自撑爪4涨开,涨开后的爪径大于卡口2的直径,所以只能插进不能拔出。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泰山学院,未经泰山学院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020108629.5/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钢水取样装置
- 下一篇:发动机控制器测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