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18590.5 | 申请日: | 2010-02-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606372U | 公开(公告)日: | 2010-10-13 |
发明(设计)人: | 戴志平;李国民 | 申请(专利权)人: | 无锡安士达五金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B19/08 | 分类号: | F16B19/08;F16L25/00 |
代理公司: | 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 32104 | 代理人: | 曹祖良 |
地址: | 214199 江苏省无锡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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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接气 输送 铆钉 | ||
1.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包括筒体,其特征是:所述筒体的一端设置凸环(2),另一端设置管状接头(3);所述筒体的凸环(2)和管状接头(3)之间为钉筒(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筒体内设有贯通的通孔(4)。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凸环(2)的外径大于钉筒(1)的外径,凸环(2)的长度小于钉筒(1)的长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管状接头(3)包括位于端部的锥形段与靠近筒体的锥形台阶段。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锥形段的端部直径小于靠近锥形台阶段的一端的直径。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锥形台阶段的表面有多级台阶,所述台阶从靠近锥形段的一端至靠近钉筒(1)的一端逐渐缩小。
7.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管状接头(3)的长度小于钉筒(1)的长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连接气液输送管的铆钉,其特征是:所述管状接头(3)外接气管或液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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