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大排档专用冷柜无效
申请号: | 201020156809.0 | 申请日: | 2010-04-12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0990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1-19 |
发明(设计)人: | 徐杰;庄凤祥;庄振华;魏学峰;赵德松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海利士电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F3/04 | 分类号: | A47F3/04;F25D11/02;F25D23/02;F25D27/00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33209 | 代理人: | 陈红 |
地址: | 314000 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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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大排档 专用 冷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排档专用冷柜,属于白色家电领域,涉及制冷行业,应用在商业和饮食行业。
背景技术
在饮食服务行业中,冰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电器,但是在大排档等流动性较强的应用场合,现有的冰柜使用不方便,存在很多局限性。不够卫生和实用,尤其是在城市道路的两旁尘土污染严重、尤其是到了夏季,冰柜内的食物生熟不分、荤素不分,大排档的卫生状况确能让人望而却步,这种现象与当前社会要求有了很大的差距。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能实现这种流动性使用,方便卫生,安全实用的大排档专用冷柜。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大排档专用冷柜,包括箱体和设置在箱体中的制冷机组,其结构特点是:所述的箱体分为冷冻室、软冷冻室和冷藏室,冷冻室和软冷冻室并排设置,冷藏室设置在冷冻室和软冷冻室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冷冻室上设置有左门体,软冷冻室上设置有右门体,冷藏室上设置有左移门、右移门和冷藏展示窗。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的下方设置有底框,底框上设置有万向轮,箱体和底框之间设置有防震橡胶垫。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的侧面,制冷机组的上方设置有推手杆。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上设置有阳伞插座。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冷冻室和软冷冻室的容积均为350升。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箱体顶端与地面的高度在800mm。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冷藏室中设置有光源。
本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效果:
1、由于实现了食物的分门别类归放,避免了不同种类食物之间的影响,更加安全卫生,也避免了环境卫生的污染。
2、由于在后部设有左右玻璃移门,可非常方便地取放物品,顶部装有冷光源做为照明,箱内物品一目了然。上部冷藏室全部采用钢化镀膜玻璃做为结构材料,同时实现了冷藏储存与展示功能;
3、底部是带有6个万向轮的底框,便于移动,在机组方向设有推手杆,以便在移动时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后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由
左门体1、右门体2、左移门3、右移门4、箱体5、推手杆6、防震橡胶垫7、冷藏展示室8、底框9、万向轮10、阳伞插座11、制冷机组12、冷冻室13、软冷冻室14、冷藏室15
冷冻室13、软冷冻室14、冷藏室15、推手杆6、防震橡胶垫7、冷藏展示室8、底框9、万向轮10、阳伞插座11和制冷机组12组成。冷冻室13、软冷冻室14、冷藏室15和制冷机组12共同组成箱体5,在工艺上采用整体发泡其牢固性更适合移动。在制冷机组12方向设有推手杆6和阳伞插座11。上部的冷藏室15全部采用钢化镀膜玻璃做为结构材料,是冷藏储存与展示部份;在后部设有左移门3、右移门4,可非常方便地取放物品,顶部装有冷光源做为照明,箱内物品一目了然,温度控制在5℃;并可采用可折叠侧板做为用户的工作台面;冷藏室15下方是冷冻室13与软冷冻室14;每个个间室的容积大约在350升左右,一个是-18℃、另一个是-6℃。箱体5的顶端与地面的高度在800mm左右。主要是用来储存食品;在冷冻室13与软冷冻室14上分别装有左门体1、右门体2。
箱体5的下方为防震橡胶垫7,以减少移动中的振动。防震橡胶垫7的下方为底框9,底框9上装有6个万向轮10。
使用时,即可将鱼肉类物品放置在下部的冷冻室13内,而蔬菜调料等物品可放置在下部的软冷冻室14内,熟食及凉拌类可放置在上部的冷藏室15内。采用钢化镀膜玻璃,大大提高了安全和隔热效果,总之可完全解决原本存在的弊端。给大排档市场带来了面目一新的感觉,和巨大的经济效益。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或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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