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新型U盘打火机无效
申请号: | 201020257731.1 | 申请日: | 2010-07-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279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5-11 |
发明(设计)人: | 黄辉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黄辉强 |
主分类号: | F23Q7/16 | 分类号: | F23Q7/16;H05K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1430 广东省广州市番***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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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打火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带U盘的打火机或带打火机的U盘。
背景技术
现有的U盘及打火机常常是分成两个物件使用,使用者若需要使用则需要同时携带两个物件;因此携带起来不方便;且一般的打火机都是液体打火机,气用完后随之将打火机丢弃,因此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以及环境的污染。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在于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携带方便,且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新型U盘打火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U盘打火机,包括内存芯片,USB插口,电热丝,电池及封装壳体,所述封装壳体内容设所述内存芯片及所述电热丝及所述电池;所述USB插口固定于所述壳体的一端;所述USB插口与所述内存芯片电连接,所述内存芯片与所述电池电连接,所述电池与所述电热丝电连接。
本实用新型通过将USB与打火机设在在同一封装壳体中,因此不再需要单独携带;同时通过USB与电池及电热丝电连接,将USB插口插在机箱上后,USB将会对电池充电,而电池则可为电热丝提供电量,促使其发热从而点着火;而不需要使用液压气体,不会对环境造成气体污染;同时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可循环使用,从而可以减少资源浪费。
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所述USB插口与所述封装壳体滑动连接,当需要使用U盘时,可推出USB插口,而无须使用时,则可将USB插口收入封装壳体中;因此可方便U盘的存放,还可以防止USB插口的清洁。
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所述封装壳体上设有推拨块,所述USB插口与所述推拨块连接;通过推波块收放所述USB插口,使用快捷方便。
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所述封装壳体上设有滑动块,所述电热丝固定于所述滑动块下方;当需要使用打火机时,拉开所述滑动块,电热丝将点着火;因此使用也很方便快捷。
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所述内存芯片与所述电热丝分别固定于所述壳体两相对面上;通过此设置可合理排布所述内存芯片及所述电热丝,使两者即可相互连接,又不会相互产生影响,使用更加安全。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的立体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请参见附图1及附图2,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包括内存芯片1,USB插口2,电热丝3,电池4及封装壳体10,所述封装壳体10内容设所述内存芯片1及所述电热丝3及所述电池4;所述USB插口2固定于所述封装壳体10的一端;所述USB插口2与所述内存芯片1电连接,所述内存芯片1与所述电池4电连接,所述电池4与所述电热丝3电连接。优选的,封装壳体10为一端设有开口5的盒体结构,由第一壳体6及第二壳体7组装构成,USB插口2设于封装壳体10的开口5处,且与封装壳体10滑动连接,因此可根据需要将USB插口2拉出或推进;内存芯片1固定于第一壳体6上,并于USB插口2电连接,从而构成USB;第一壳体6与第二壳体7组装后的侧面上设有推拨块8与USB插口2连接,通过推拨块8控制USB插口2的收放;将USB插口2收入至封装壳体10内可方便携带,而需使用USB时,只需推动推拨块8,将USB插口2推出封装壳体10,使用快捷方便。
优选的,电池4及电热丝3电连接,并固定于第二壳体7上,将电池4与电热丝3和内存芯片1分别固定在不同的壳体上,并错开排布,而电池4与内存芯片1之间电连接,从而可以使USB与打火机之间存在连接,但是同时又可错位排列从而不会相互影响使用;第二壳体7上设有滑动块9,滑动块9相当于常用的打火机上的按压键,电热丝3固定于滑动块9下方;当需要使用打火机时,可通过拨开滑动块9,电热丝3将点着火。
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将USB插口2插至机箱后,USB将向电池4充电,而若需使用打火机时,电池4将向电热丝3供电,从而使电热丝3点着火,滑动块9即可控制电热丝3的启燃情况,类似于电路中的开关,控制着整个电路的开断。通过使用电热丝3启火,而不再使用液压气体,从而避免气体污染,而打火机可通过充电循环使用,而不需像传统的打火机,液压气体用完后就丢弃封装体,造成资源浪费。本实用新型U盘打火机,携带方便,且节省资源,保护环境。
综上所述实施例不过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最佳实施方案,不可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工作人员根据本实施例所做的不超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调整和改动,应该认为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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