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环吸下排式环保灶无效
申请号: | 201020260024.8 | 申请日: | 2010-07-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797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3-30 |
发明(设计)人: | 翁耀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翁耀辉 |
主分类号: | F24C3/00 | 分类号: | F24C3/00;F21V33/00;F21V23/06;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33209 | 代理人: | 杨显俭 |
地址: | 314400 浙江省海***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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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环吸下排式 环保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环保灶,尤其是涉及一种环吸下排式环保灶,属于一种燃气灶。
背景技术
现有的环吸下排式环保灶包括灶台和盖板,盖板安装在灶台上,当环保灶没有进行使用时,盖板就盖在灶台上,当环保灶在使用过程中,盖板就处于打开状态。由于环保灶的背面通常是靠墙的,人们在使用环保灶进行烹饪时,通常会将部分照射到环保灶上的光线遮挡住,导致灶台上的光线较为昏暗,从而影响人们的正常烹饪;而且环保灶一般距离光源较远,光线本来就难以充分的照射到环保灶上,从而给人们的烹饪带来较大的不便。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生产成本低,灶台光线充足,使用方便的环吸下排式环保灶。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环吸下排式环保灶包括灶台、盖板、盖板座和带有转轴的后型材,所述盖板座固定在灶台上,所述盖板的下端固定在后型材上,该后型材安装在盖板座上,其特点在于:还包括前型材和至少一个LED灯,所述前型材固定在盖板的上端,所述LED灯安装在前型材上。
本实用新型还包括铜片、一号导线、二号导线和三号导线,所述铜片安装在后型材中,所述盖板的左右两侧均设置有一层镀膜,所述LED灯通过一号导线与镀膜相连接,所述镀膜通过二号导线与铜片相连接,该铜片与三号导线相连接。
本实用新型还包括铜片、一号导线、二号导线和三号导线,所述铜片安装在后型材中,所述盖板的左右两侧均设置有薄膜导线,所述LED灯通过一号导线与薄膜导线相连接,所述薄膜导线通过二号导线与铜片相连接,该铜片与三号导线相连接。
本实用新型所述盖板为玻璃材质。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在前型材上设置有至少一个LED灯,LED灯所产生的光线能够有效增强灶台上的亮度,使得灶台上的光线更加充足,确保人们能够更加方便的使用本实用新型进行烹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外形时尚、美观大方,使用安全,性能可靠,市场前景广阔。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盖板座放大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后型材放大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图3的右视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铜片安装在后型材中并放大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5,本实施例中的环吸下排式环保灶包括灶台1、盖板2、盖板座3、后型材4、前型材5、LED灯6、镀膜7、铜片8、一号导线9、二号导线10和三号导线11,其中后型材4上带有一根转轴41,盖板2采用玻璃材料制造而成。
本实施例中的盖板座3固定在灶台1上,盖板2的下端固定在后型材4上,后型材4安装在盖板座3上,使得盖板2能够在灶台1上转动,本实施例中的铜片8安装在后型材4中。本实施例中的前型材5固定在盖板2的上端,本实用新型中所说的盖板2的下端和盖板2的上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公知常识。
本实施例中设置有三个LED灯6,这三个LED灯6均安装在前型材5上,本实用新型中LED灯6的个数至少为一个,优选在2-6个之间,具体数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本实施例中盖板2的左右两侧均设置有镀膜7,镀膜7能够用于导电,本实施例中的LED灯6通过一号导线9与镀膜7相连接,镀膜7通过二号导线10与铜片8相连接,铜片8与三号导线11相连接,三号导线11最终与电源相连接,从而实现LED灯6能够发光的功能。本实施例中的LED灯6为小功率用电器,所需电压通常在15伏以下,本实施例中的环吸下排式环保灶能够安全使用,LED灯6所需的电流和电压能够通过镀膜7进行传递,镀膜7能够有效确保本实施例中环吸下排式环保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本实用新型中也可以采用薄膜导线来替代镀膜7。
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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