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吸入式电子烟雾产生器无效
申请号: | 201020505454.1 | 申请日: | 2010-08-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05913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4-27 |
发明(设计)人: | 涂文昌 | 申请(专利权)人: | 龙城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 11301 | 代理人: | 潘光兴 |
地址: | 中国台湾新竹县***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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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吸入 电子 烟雾 产生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关于一种烟雾产生器,特别指一种吸入式烟雾产生器。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的进步,许多用品、产品均进入电子化的时代,不但改善了原先的缺点也有了更好的效能。为了改善传统香烟的限制与缺点,一种吸入型电子烟雾产生器因而产生。此吸入型电子烟雾产生器包含一滤嘴、烟雾产生装置、电池、及显示灯可构成一如香烟的外型。该滤嘴内含香料可通过烟雾产生装置作用成为烟雾供人吸入,操作时,显示灯可呈现如真实香烟般的亮光以达到真实抽烟的情境。
然而一般的吸入型烟雾产生器其显示灯并无特殊设计,只有明亮的单纯效果,使得整体稍嫌单调而有改进的空间。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吸入式电子烟雾产生器,其具有市面香烟类产品的造型,并可由水钻透射出光芒,可呈现如真实香烟般的情境并且散发出炫目光芒的吸入式烟雾产生器。
为达此目的,本实用新型包含滤嘴、烟雾产生装置、电池、及显示灯部。使用者可如吸烟一般由滤嘴吸气,连接于电池的控制芯片即控制烟雾产生装置将滤嘴内的香料转变成雾化的气体被吸入到使用者口中。同时,由水钻及LED芯片构成的指示灯部所发出的光芒透过水钻透射出来,可呈现如真实香烟般的情境并且散发出炫目的光芒达到赏心悦目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吸入式电子烟雾产生器,一种吸入式烟雾产生器,具有香烟的外型,且包含:
长条圆柱形的电池,其直径如香烟直径大小,该电池一端含有一个能够电池工作的控制芯片;
指示灯部,设置于该长条圆柱形电池的另一端,该指示灯部包括LED芯片及水钻,该LED芯片电连接于该电池,该水钻的底部设有一个切面面向该LED芯片;该LED芯片发出的光线经由该切面入射至水钻中并通过该水钻外部的切割面投射出来;
烟雾产生装置,装设于该电池的该控制芯片的一端并与该控制芯片电连接;
滤嘴,设置于该烟雾产生装置的后方,该滤嘴内含有香料;其中该烟雾产生装置位于滤嘴中。
该水钻的切面距离该LED芯片为3至7mm。
该水钻为人工钻石或水晶钻石。
该电池及滤嘴外部贴设有排列成图形的水钻。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使用者可如吸烟一般由滤嘴吸气,连接于电池的控制芯片即控制烟雾产生装置将滤嘴40内的液体香料41变成雾化的气体被吸入使用者口中,同时指示灯部20会发光经由水钻22透射出光芒,可呈现如真实香烟般的情境并且散发出炫目的光芒达到赏心悦目的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较佳实施例的分解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指示灯部的透视图。
10电池 11控制芯片 20指示灯部 21 LED芯片
22水钻 221切面 30烟雾产生装置
40滤嘴 41液体香料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配合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附图进一步详细说明。
首先,参考图1至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较佳实施例示意图,一吸入式烟雾产生器包含一电池10、指示灯部20、烟雾产生装置30、以及滤嘴40。
该电池10为一个如一般香烟直径大小的长条圆柱形状的充电电池,一端连接有一指示灯部20,该指示灯部20可借助电池电力发出光亮,另一端连接一控制芯片11。该指示灯部20包含一LED芯片21及一水钻22,LED芯片21电连接于电池10可借助电池10的电力发光,该水钻22的一底部有一切面221面向LED芯片21。LED芯片21发出的光线可经由切面221入射至水钻22中,再借助水钻22的外部的切割面可投射出炫目的光影。
该控电池部10后可结合该滤嘴40,滤嘴40内设置有烟雾产生装置30及液体香料41。结合时,该控制芯片11可连接并控制该烟雾产生装置30,整体组成的外型如同一支香烟一般。
使用时,使用者可如吸烟一般由滤嘴40吸气,连接于电池10的控制芯片11即控制烟雾产生装置30将滤嘴40内的液体香料41变成雾化的气体被吸入使用者口中,同时指示灯部20会发光经由水钻22透射出光芒,可呈现如真实香烟般的情境并且散发出炫目的光芒达到赏心悦目的效果。
更进一步说明,水钻22的切面221较佳与LED芯片21的距离为3至7mm。该水钻22可为一人工钻石或一水晶钻石。
为加强外部的醒目与美观,于电池10及滤嘴40外部贴设有水钻12,可排列成各种图形以达到整体更加光彩夺目的效果。
综上所陈,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来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即凡依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做的均等变化与修饰,皆为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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