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无效
申请号: | 201020530034.9 | 申请日: | 2010-09-1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61388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3-16 |
发明(设计)人: | 黄群胜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安普力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N2/26 | 分类号: | B60N2/26;B60N2/0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5000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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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儿童 安全 座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特别是涉及一种带有角度调节装置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
背景技术
现有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中的角度调节装置中,专利号ZL200820040983.1的专利中公开了一种弹簧构造的角度调节装置,但是,受到弹簧弹力范围的限制,在外界施加的拉力或者压力过大时,容易出现弹簧失灵的问题,且稳定性较差;而已有的双轨道式角度调节装置虽然稳定性较好,但是需要双手操作才能完成,使用起来不方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调整方便,调整后的角度稳定性好的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座椅包括本体、底座及角度调节装置,角度调节装置包括手柄、滑动支撑骨架、定位金属杆及支点金属杆;滑动支撑骨架固定于所述底座上;手柄的后端与本体相连,前端位于本体前部并露出,供使用者调节;滑动支撑骨架具有供定位金属杆及支点金属杆滑动的对称镂空的轨道,轨道具有沿轨道方向依次排列的至少两对凹槽;定位金属杆和支点金属杆均在垂直于手柄的运动方向上水平穿过手柄并与手柄相对位置固定,并均可于轨道内滑动;凹槽的开口宽度大于定位金属杆横截面的直径;凹槽深度大于定位金属杆横截面的半径。
进一步,支点金属杆的横截面直径略大于凹槽开口的宽度。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调节方便,效果稳定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座椅角度最低档位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座椅角度最高档位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角度调节装置调节过程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角度调节装置最低档位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角度调节装置最高档位示意图;
其中,1为本体,2为底座,3为角度调节装置;4为手柄,5为滑动支撑骨架,6为定位金属杆,7为支点金属杆,8为轨道,9为凹槽,10为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附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包括座椅包括本体1、底座2及角度调节装置3,角度调节装置3包括手柄4、滑动支撑骨架5、定位金属杆6及支点金属杆7;滑动支撑骨架5固定于所述底座2上;手柄4的后端与本体1相连,前端位于本体1前部并露出,供使用者调节;滑动支撑骨架5具有供定位金属杆6及支点金属杆7滑动的对称镂空的轨道8,轨道8具有沿轨道方向依次排列的至少两对凹槽9;定位金属杆6和支点金属杆7均在垂直于手柄4的运动方向上水平穿过手柄4并与手柄4相对位置固定,并均可于轨道8内滑动;
凹槽9的开口宽度大于定位金属杆6横截面的直径,并且凹槽9的深度大于定位金属杆6横截面的半径,这样就能保证装置在处于静 止状态时,凹槽9足以使定位金属杆6稳定停留在凹槽9内,以保证角度调整后的稳定性;
支点金属杆7相对于定位金属杆6更加接近手柄4的操作端,目的是利用支点金属杆7的杠杆作用来控制定位金属杆6的运动,带动定位金属杆6与所在凹槽分离,并可以沿轨道8滑动至其他凹槽内,使手柄4发生位移并固定这种效果,从而带动本体1以实现角度调整的目的。
座椅本体的角度最低档位和最高档位见图2及图3;
角度调节机构分别调整至最低档位及最高档位见图5和图6。
作为优选方式,支点金属杆7的横截面直径略大于所述凹槽9的开口的宽度,可以保证当支点金属杆7在轨道8内运动时不致陷于凹槽9内,以保证角度调整的效率。
本实施例处于静止状态时,定位金属杆6位于轨道内的其中一对凹槽中,支点金属杆7位于轨道8中。
本实施例的动作过程如图4、5、6所示:下压手柄4,支点金属杆7向下接触齿10产生向上的力,传递至定位金属杆6使之与凹槽9分离并被抬起至轨道8内;推动手柄4在轨道8内滑动,本体1随之发生角度改变;本体1至适当角度时,抬起手柄4,使定位金属杆6下落至相应位置的凹槽9内,固定手柄4的位置,本体1的角度调整到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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