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查询手机无效
申请号: | 201020540644.7 | 申请日: | 2010-09-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05476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4-20 |
发明(设计)人: | 孙瑜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城市文化传媒管理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M1/725 | 分类号: | H04M1/725;G07B1/08 |
代理公司: | 上海海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58 | 代理人: | 何葆芳 |
地址: | 200071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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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查询 手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移动手机的查询技术,更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查询手机。
背景技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深化,各种商业行为及其运作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迎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例如在铁路公路的客运站、机场、码头、宾馆、地铁轻轨、旅游景点、政府大楼、图书馆、医院以及社区等公共场合经常会看到一种自助查询机,消费者通过电脑触摸屏查询就可获得大量不同商家的信息,若要享受某个优惠促销信息,就可通过投币器投入少量金额,或者使用读卡器,如IC卡或银联磁卡等支付方式,得到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然后凭打印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去消费,不仅可以享受到优惠的折扣,还可以报销因打印凭证所花费的金额,因此这种商业模式越来越受到普通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由于这种自助查询机只放置在部分的公共场合,消费者经常需要走很长时间的路才能获得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如再遇上刮风下雨等恶劣气候的影响,就更加的不便。另外消费者还经常会碰到因身边没有数量合适的硬币而只能遗憾离开的情况。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消费者获取带有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不便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查询手机,能够使消费者非常方便的获取带有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查询手机,包括查询手机本体、设于查询手机本体内的控制单元以及与控制单元实现双向通信的触摸屏,所述查询手机还包括凭条打印机,凭条打印机与控制单元相连接。
所述凭条打印机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为分体式连接结构或一体式连接结构,优选一体式连接结构,这样可以携带方便。
所述凭条打印机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的分体式连接是指通过USB接口、红外接口以及蓝牙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连接。
所述查询手机上还设有读卡器。
所述读卡器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为分体式连接结构或一体式结构,优选一体式连接结构,这样可以携带方便。
所述读卡器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的分体式连接是指通过USB接口、红外接口以及蓝牙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连接。
所述读卡器采用接触式结构或/和非接触式结构。
所述查询手机上还设有密码键盘接口。
所述查询手机上还设有扫描枪接口。
与现有技术相比,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查询手机,消费者可在家里、公共场所等地方随时实时查询大量的商家信息,若要享受某个优惠促销信息,就可立即获得商家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尤其是在商场看到心怡的商品而该商品还可以享受打印凭证带来的优惠折扣时,可以立刻通过本实用新型的手机,立即获得相应优惠折扣的打印凭证。而且打印凭证所花费的金额直接在当月的移动话费账单中扣除,无需准备零钱,非常的实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查询手机的原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请参阅图1所示的一种查询手机,包括查询手机本体(图中未示出)、设于查询手机本体内的控制单元11以及与控制单元11实现双向通信的触摸屏12,查询手机还包括凭条打印机13,凭条打印机13与控制单元11相连接。为了使凭条打印机13能够服务不同的查询手机,凭条打印机13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还可以为分体式连接,分体式连接是指采用USB接口、红外接口以及蓝牙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连接。为了携带方便,凭条打印机13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优选为一体式连接。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本实用新型的查询手机还设有读卡器14,以具有POS机的功能,所述读卡器14可以是读取磁卡信息的接触式读卡器,也可以是读取IC卡信息的非接触式读卡器,这样可以实现账户余额查询、信用卡还款、公共事业缴费、转账收款、转账支付、交易明细查询、话费冲值以及汇总统计等金融POS机所具有的功能。为了使读卡器14能够服务不同的查询手机,读卡器14与查询手机查询手机本体之间可采用分体式连接结构,所述分体式连接是指采用USB接口、红外接口以及蓝牙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连接。为了携带方便,读卡器14与查询手机本体之间优选为一体式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查询手机还设有接口区15,接口区15内设有各类卡所需密码的密码键盘接口以及条形码扫描枪接口。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而并非用作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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