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旋转劈腿机无效
申请号: | 201020553236.5 | 申请日: | 2010-09-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21389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10 |
发明(设计)人: | 周昱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宙隆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22/20 | 分类号: | A63B22/20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许伟 |
地址: | 361100 福建省厦门***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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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旋转 劈腿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特别是涉及一种旋转劈腿机。
背景技术
公知的健身器结构,有许多种应用于身体各部位肌肉训练的设计,但针对腿部的操作方式有跑步式、大腿夹合式、踏步式、拉筋式等,较少有同时具有两腿内外侧肌肉及筋脉伸展和收缩训练的健身器。一种习用的劈腿机主要是由安装在底座上的两个对称设置的滑板组成,两滑板可相对而动,练习者将双脚踩在两滑板进行锻炼,这种习用的劈腿机劈腿锻炼的模式较为简单。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锻炼模式较多样的旋转劈腿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旋转劈腿机,它包括机架、扶手、滑轨、脚踏器、弹性拉绳;所述的滑轨包括左滑轨和右滑轨,左滑轨和右滑轨以相对的方式连接在机架的两侧,左滑轨和右滑轨上的轨道分别自机架连接端向外延展;在滑轨上滑接脚踏器,该脚踏器可沿滑轨来回移动;所述的弹性拉绳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在机架的底部或滑轨外端的底部,其中部绕过滑轨外端的底部或机架的底部,其另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在的脚踏器的底部。
所述的脚踏器由扭盘、垫板、旋转盘、滑轮架、左滑轮组、右滑轮组、挂钩组成;在滑轮架的顶部设有一转轴,旋转盘可旋转的套接在该转轴上,扭盘通过垫板与旋转盘连接并可围绕转轴旋转;所述的用于挂接弹性拉绳的挂钩固接在滑轮架底部,左滑轮组和右滑轮组分别对称固接在滑轮架两侧。
所述的左滑轮组或右滑轮组包括两个滑轮。
所述的扶手由上套杆、下套杆和旋钮构成;上套杆与下套杆套接在一起且通过旋钮固定。
采用上述方案后,由于本实用新型包括机架、脚踏器、滑轨、弹性拉绳,弹性拉绳与机架、脚踏器、滑轨之间的连接方式可有两种,通过改变弹性拉绳与机架、脚踏器、滑轨的连接方式,就会形成弹性拉绳对脚踏器在滑轨上滑动的向内拉伸力或向外拉伸力,从而可练习两腿内外侧肌肉及筋脉伸展或收缩,实现锻炼模式较多样化的目的。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轴测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仰视轴测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脚踏器的立体分解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弹性拉绳的第一种连接方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弹性拉绳的第二种连接方式图;
图6、图7是本实用新型练习者平行站位的示意图;
图8、图9是本实用新型练习者前后站位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旋转劈腿机,它包括机架1、扶手2、滑轨3、脚踏器4、弹性拉绳5。
所述的扶手2由上套杆21、下套杆22和旋钮23构成;上套杆21与下套杆22套接在一起且通过旋钮23固定。
所述的滑轨3包括左滑轨31和右滑轨32。左滑轨31和右滑轨32以相对的方式连接在机架1的两侧,左滑轨31和右滑轨32上的轨道分别自机架1连接端向外延展;在滑轨3上滑接脚踏器4,该脚踏器4可沿滑轨3来回移动。
所述的弹性拉绳5连接方式可有两种:
方式一,如图4所示,弹性拉绳5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滑轨3外端的底部,其中部绕过机架1的底部,其另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在的脚踏器4的底部。
方式二,如图5所示,弹性拉绳5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在机架1的底部,其中部绕过滑轨3外端的底部,其另一端以可拆卸的方式挂接在的脚踏器4的底部。
如图3所示,所述的脚踏器4由扭盘41、垫板42、旋转盘43、滑轮架44、左滑轮组45、右滑轮组46、挂钩47(参考图2所示)组成。在滑轮架44的顶部设有一转轴48,旋转盘43可旋转的套接在该转轴48上,扭盘41通过垫板42与旋转盘43连接并可围绕转轴48做360度旋转;所述的用于挂接弹性拉绳5的挂钩47固接在滑轮架44底部,左滑轮组45和右滑轮组46分别对称固接在滑轮架44两侧。
所述的左滑轮组46或右滑轮组47包括皆两个滑轮,两个滑轮前后排列,以便滑接在滑轨3上。
如图6、图7所示,练习者10的两脚平行站立在左、右两个脚踏器4上,脚踏器4可沿左滑轨31和右滑轨32来回移动,可做平行劈腿练习。
如图8、图9所示,练习者10的两脚前后站立在左、右两个脚踏器4上,脚踏器4可沿左滑轨31和右滑轨32来回移动,可做前后劈腿练习。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而已,故不能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的范围,即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及说明书内容所作的等效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专利涵盖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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