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吊顶架线卡扣有效
申请号: | 201020646504.8 | 申请日: | 2010-12-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27967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10 |
发明(设计)人: | 张轲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轲 |
主分类号: | H02G3/30 | 分类号: | H02G3/30;H02G3/32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33209 | 代理人: | 陈红 |
地址: | 314011 浙江省嘉兴市秀***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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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吊顶 架线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吊顶架线卡扣,主要用于将导线规则、有序的安装在吊顶上,属于用于固定导线的器件。
背景技术
在吊顶上安装电器设备时需要在天花板上架线,目前在吊顶上架线时,吊顶上的布线散乱、不规则,导致天花板上凌乱不堪,既不美观,又影响后期对电器设备的维护,电器设备在后期维护过程中容易将导线混淆,既增加了维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工作量,又提高了安全隐患,此外,这也会增加电气设备在工作过程中的耗电量。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使用方便,能够将导线规则、有序的安装在吊顶上的吊顶架线卡扣。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吊顶架线卡扣的特点在于:包括底座、左倒钩和右倒钩,所述左倒钩和右倒钩均固定在底座上,该左倒钩和右倒钩相配合,所述左倒钩和右倒钩之间存在一个间隙,该间隙的宽度为1.5-2.5mm,所述底座的底部设置有左固定脚和右固定脚,该左固定脚和右固定脚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所述左倒钩和右倒钩之间设置有加强筋。
本实用新型所述左固定脚和/或右固定脚为内圆弧形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述吊顶架线卡扣为一体式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述吊顶架线卡扣为ABS工程塑料材质。
本实用新型所述左倒钩和右倒钩之间的间隙宽度为2mm。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通过左固定脚和右固定脚能够将吊顶架线卡扣固定在龙骨上,实现将吊顶架线卡扣固定在龙骨上的功能,当需要在吊顶上安装电器设备时,通过吊顶架线卡扣能够将导线规则、有序的安装在吊顶上,既确保了吊顶的美观度,又便于对电器设备的后期维护,减少了电器设备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工作量,降低了维护和维修的成本,提高了维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生产成本低,便于吊顶上电器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维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吊顶架线卡扣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1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吊顶架线卡扣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解释而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参见图1至图4,本实施例中的吊顶架线卡扣包括底座1、左倒钩2和右倒钩3,该吊顶架线卡扣为一体式结构,它采用ABS工程塑料制造而成。
本实施例中的左倒钩2和右倒钩3均固定在底座1上,该左倒钩2和右倒钩3相配合,在左倒钩2和右倒钩3之间存在一个间隙6,该间隙的宽度为2mm,本实用新型中的间隙6宽度通常在1.5-2.5mm。使用时,导线从间隙6处卡入左倒钩2和右倒钩3之间,从而实现将导线定位的功能,由于左倒钩2和右倒钩3均为倒钩状结构,能够有效确保导线不脱落,提升了整体的性能。
本实施例中底座1的底部设置有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该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相配合,通过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能够将吊顶架线卡扣固定在龙骨上,即利用塑料件本身的弹性直接压入龙骨底部,从而实现将吊顶架线卡扣固定在龙骨上的功能。
本实施例中的左倒钩2和右倒钩3之间设置有加强筋7,使得整体结构更加牢固。本实施例中的右固定脚5为内圆弧形结构,使得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能够更加方便、牢固的锁紧到龙骨上,本实用新型中的左固定脚4也可以设置成内圆弧形结构,甚至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都可以设置为内圆弧形结构。
本实施例中的吊顶架线卡扣用于将导线规则、有序的安装在吊顶上,属于用于固定导线的器件,它使用时,底座1底部的左固定脚4和右固定脚5锁在龙骨上,需要安装在吊顶上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或者控制线通过间隙6卡入左倒钩2和右倒钩3之间,从而实现将电源线或者控制线规则、有序的安装在吊顶上的功能。
本实施例中的吊顶架线卡扣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制造容易,生产成本低,使用方便,实用性好,大大方便了安装在吊顶上的电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结构所作的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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