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改进的包袋商标构造无效
申请号: | 201020649943.4 | 申请日: | 2010-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1107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2-01-11 |
发明(设计)人: | 丘宇元 | 申请(专利权)人: | 丘宇元 |
主分类号: | G09F13/22 | 分类号: | G09F13/22 |
代理公司: | 北京中伟智信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11325 | 代理人: | 张岱 |
地址: | 中国台湾台北县中***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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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改进 包袋 商标 构造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改进的包袋商标构造,尤其涉及一种安装在随身背包或手提袋上使用且可发出炫光的商标构造。
背景技术
一般背包、书包、提袋、旅行袋或箱都会在外观的明显部位设置产品商标铭牌用以显示商品来源,而目前常见的商标铭牌形式大都呈一薄型的板体且在板体的外表面印制有商标图纹,并固设在包袋上;习知商标铭牌长久以来构造均一成不变,予人略嫌死板、缺乏独特性的观感。另,依现代人的习惯外出时大都会随身携带着手提包或背包,以便携带需用物品,而且由于工商社会竞争激烈,许多人往往工作或上课到深夜才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家,然在夜间由于视线不明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被车辆撞伤事件时有所闻,因此,如能在随身携带物品上,设置安全警示装置,让驾驶人能有所注意,可谓是一种增进行人安全、降低车祸事故的良善方法。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上述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增进交通安全的改进的包袋商标构造。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改进的包袋商标构造包含一基座、一炫光单元以及一商标铭板;其中,该基座具有一平坦底表面,在基座周缘具有向上延伸设置的环状立墙,使中央部位形成一容置室;该炫光单元被安装在前述基座的容置室内,其具有电池、控制回路、灯以及开关;以及该商标铭板具有嵌檐且在其板体外表面设有商标图纹并呈有可透光;该商标铭板的周檐组接于前述基座的环状立墙上并覆盖于该基座上方,将该炫光单元封装于该基座内,并将该基座以黏贴、车缝、铆接、螺合或嵌接...等手段组装固定于包袋的明显部位,使用者可操控该炫光单元的开关,使炫光通过该商标铭板展现,以增进商标图样的寓目效果,同时兼具警示作用。
特别是,该炫光单元的灯是采用具有发光效率佳、低耗能以及长寿命的优点的发光二极管(LED)。
特别是,在该商标铭板上设有若干镂空以供透光。
特别是,该商标铭板为可透光板材,其材料是选自于聚碳酸酯(PC)、聚酯(PET)、聚醚砜(PES)或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等,但实施的材料范围不以前述材料为限。
特别是,该声光单元还包含一发声组件,例如是喇叭,用以增进警示效果。
本实用新型采用透光板材制成商标铭板,且在其背面设有发光二极管,这种安装在背包明显位置的结构可在光线昏暗的环境中投射出璀璨耀眼的光亮,而具有安全警示作用,亦能提升夜间行人的交通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面剖示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描述。
以下将以一般形式的背包作为实施案例说明,但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并不局限于使用在前述背包产品,例如手提箱、旅行箱、手提袋、公文包、书包、腰包、皮箱、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旅行袋...等亦均可适用。
图1和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该包袋商标构造由一基座1、一炫光单元2以及一商标铭板3共同组成;其中,该基座1可使用橡胶材料或金属材料制成,其具有一平坦底表面,以便可将该基座以车缝或铆钉、嵌接的手段组装固定于包袋4的明显部位,而在基座周缘具有向上延伸设置的环状立墙14,使该基座中央部位形成一容置室15;该炫光单元2被安装在前述基座的容置室15内,其具有电池、控制回路、灯以及开关等电气组件,该开关控制电池提供电力驱动该控制回路运作促使该灯点亮或明灭闪烁;该商标铭板3具有周檐恰可搭配前述基座环状立墙14的凹部,以嵌接、胶合或其它结合手段而组接并覆盖于该基座1上方,在其板体上表面设有商标图纹,而该商标铭板3采用可透光材料,例如使用聚碳酸酯、聚酯等塑料板,亦可采用不透光的材料,例如使用橡胶材质或金属材质的板材,但须在板面设置许多镂空的孔洞以供透光。
藉由上述构件组成,该包袋商标构造被配置在包袋4的明显部位使用,使用者可操控该炫光单元2的开关,使该炫光单元2发出的光亮通过该商标铭板3投射而出,用以增进商标图样的寓目效果,创造商标品牌的独特性;另外,这种设置在随身包袋上的可发出炫光的商标构造,可在光线昏暗的环境中投射出璀璨耀眼的光亮,而具有安全警示作用,亦能提升夜间行人的交通安全。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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