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新型动物玩具骨架无效
申请号: | 201020660008.8 | 申请日: | 2010-12-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88907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7-06 |
发明(设计)人: | 丁越 | 申请(专利权)人: | 丁越 |
主分类号: | A63H3/50 | 分类号: | A63H3/50;A63H3/04;A63H3/02 |
代理公司: | 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17 | 代理人: | 胡根良 |
地址: | 310016 浙江省杭州***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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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新型 动物 玩具 骨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绒毛动物玩具。
背景技术
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种绒毛动物玩具,有的只能摆出特定的动作或造型,有的四肢和头部可以摆动或弯曲,但在摆动幅度或弯曲角度上具有一定局限性。一个动物绒毛玩具造型固定或者变化少,这样的话,小孩子容易对这个玩具失去兴趣,不仅仅是浪费,也是增加普通家庭的额外支出,不能让小孩子和玩具之间建立一个类似互动的情境,不利于培养小孩子多动手多思考的习惯。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供一种新型动物玩具骨架,结构简单,柔韧性好,能够全角度弯曲或翻折,可以随小孩子主观的想法摆出他们喜欢的造型,让小孩子积极动手,有利于培养小孩子多动手多思考的习惯。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新型动物玩具骨架,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支架和接在主支架上的肢体支架,所述主支架和肢体支架均包括支架杆,所述支架杆采用柔韧性好的金属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杆采用铝、钢、铜、镍或其合金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杆采用铜制成。性能好,成本低。
进一步的,所述肢体支架的支架杆上设有护套。避免支架杆穿出绒毛玩具,有一定保护作用。
进一步的,所述护套采用橡胶或半硬质泡沫塑料或软质泡沫塑料制成。这样除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还能增加整体支架杆的柔韧性,延缓金属的疲劳损坏。
进一步的,所述主支架包括至少两条支架杆且并成一束。由于主支架是设置动物玩具身体的部位,并且不要求会弯曲或翻折,因此这里增加了主支架的强度。
进一步的,所述主支架的支架杆相互螺旋拧成一束。支架杆的上部是设置动物玩具头部的部位,一般只要求动物玩具的头部可以旋转,因此这里增加支架杆的抗弯强度。
进一步的,所述肢体支架包括设在主支架的上端的前肢支架和设在主支架的下端的后肢支架。适用一般头部与身体固定连接的动物玩具。
进一步的,所述肢体支架包括设在主支架的上部的前肢支架和设在主支架的下部的后肢支架,主支架的上端向上延伸高出前肢支架的固定位置,主支架的下端向下延伸低于后肢支架的固定位置。便于安装支撑动物的头部和尾巴。
进一步的,所述肢体支架包括设在主支架的上部的前肢支架和设在主支架的下端的后肢支架,主支架的上端设有耳部支架。便于在动物的头部上设置大耳朵,如兔子。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主支架和肢体支架的支架杆采用柔韧性好的金属制成,可以全方位全角度弯曲或翻折,符合小孩子无固定逻辑的玩耍想法,能调动小孩子的动手和思考的积极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处放大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主支架的另一种结构的示意图;
图4为在图1所示实施例基础上增加耳部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新型动物玩具骨架,包括主支架1和接在主支架上的肢体支架2,所述主支架和肢体支架均包括支架杆3,所述支架杆采用柔韧性好的金属制成,可以采用铝、钢、铜、镍或其合金制成,优选采用铜制成。主支架包括至少两条支架杆且并成一束,所述肢体支架包括设在主支架的上端的前肢支架21和设在主支架的下端的后肢支架22。在本实施例中的主支架由两条支架杆并成一束,肢体支架的支架杆上设有护套4。护套采用橡胶或半硬质泡沫塑料或软质泡沫塑料制成,优选采用橡胶。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主支架的支架杆相互螺旋拧成一束,如图3所示,另外前肢支架设在在主支架的上部,后肢支架设在主支架的下部,主支架的上端向上延伸高出前肢支架的固定位置,主支架的下端向下延伸低于后肢支架的固定位置,便于安装支撑动物的头部和尾巴。
还有一种结构,如图4所示,前肢支架设在主支架的上部,后肢支架设在主支架的下端,主支架的上端设有耳部支架5。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主支架和肢体支架的支架杆采用柔韧性好的金属制成,绒毛设置在肢体支架上可以全方位全角度弯曲或翻折,符合小孩子无固定逻辑的玩耍想法,能调动小孩子的动手和思考的积极性。本实用新型适合应用在兔子、小狗、小熊等绒毛动物玩具中。
除上述优选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有其他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改变和变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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