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有效
申请号: | 201020682514.7 | 申请日: | 2010-12-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1096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19 |
发明(设计)人: | 王熙宗;陈玉玖;黄玉凯;陈世欢;吴险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B11/00 | 分类号: | B25B1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1012 | 代理人: | 王昭林;金玺 |
地址: | 100011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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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铲车 变速箱 翻转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铲车变速箱辅助修复支护用具,特别是涉及一种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
背景技术
在煤矿生产企业中,机电设备维修公司的工程班,经常需要负责维修多台铲车。而且,每年都需要对多台铲车的变速箱进行维修。目前的维修状况是,用天吊将变速箱吊到地面,然后在地面进行拆卸;更换零件之后进行组装,组装完毕后,再使用天吊将变速箱吊装到铲车上。
现有技术的具体工作原理为:首先用天吊将变速箱吊起,在下面采用木方将其垫牢,再对其进行维修;需要变换角度时再将其从另一端吊起,再放到木方上。其旋转角度受限,给维修造成一定的影响。
并且,整个过程复杂,所需人员多,危险性大。因为在起员过程中,变速箱不稳,容易刮伤人;在维修过程中木方牢固性较差,在需要较大力量进行维修时,变速箱随时可能发生倾倒,对维修人员造成一个生命威胁,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在地面进行拆卸、安装还会存在如下问题:
1、拆卸时需吊起,固定不稳,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2、拆卸时处于吊起的状态下,拆卸不方便,费时费力;
3、安装时也需吊起,固定不稳;
4、尤其是变速箱和变矩器对接时,由于用天吊吊起固定不稳,对接比较困难。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缺陷而提供一种能够解决维修铲车变速箱不规则体固定和旋转困难问题的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以下设计方案:
一种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包括支架本体,所述支架本体上设有至少两组立柱,所述至少两组立柱的内侧均对称设置有与变速箱配合连接的变速箱连接轴,并且,其中一组立柱上设有与所述变速箱连接轴相配合连接的蜗杆和蜗轮,所述立柱上还设有锁定销。
优选地,所述翻转支架还包括与所述蜗轮相啮合的传动齿轮。
优选地,所述传动齿轮上设有摇把。
优选地,所述变速箱连接轴上还设有固定变速箱的变速箱连接螺杆。
优选地,所述至少两组立柱中对称设置的变速箱连接轴上均设有变速箱连接螺杆。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由于本实用新型可将变速箱调整到各种角度,再由锁定装置进行锁定,然后再对变速箱进行检修。因此,本实用新型既可以使变速箱稳固牢靠,又增加了变速箱的维修安全性和快捷性,提高维修效率,并且具有双重保护装置,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结构的主视图;
图3为图1所示结构的右视图;
图4为图1所示结构的左视图
图5为图1所示结构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图5,其中示出本实用新型一种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的优选实施例,包括支架本体1,所述支架本体1上设有至少两组立柱2,本实施例中,支架本体1上设有对称设置的两组立柱2;所述至少两组立柱2的内侧均对称设置有与变速箱配合连接的变速箱连接轴3,并且,其中一组立柱2上设有与所述变速箱连接轴3相配合连接的蜗杆4和蜗轮5,所述立柱2上还设有锁定销6。进一步,本实用新型的翻转支架还包括与所述蜗轮5相啮合的传动齿轮7。为了方便人工操作,所述传动齿轮7上设有摇把8。当然,也可以采用机械或电动系统对传动齿轮7或蜗轮、蜗杆系统进行控制。
进一步,所述变速箱连接轴3上还设有固定变速箱的变速箱连接螺杆9。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至少两组立柱2中对称设置的变速箱连接轴3上均设有变速箱连接螺杆9。
具体地,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和工作原理为:
首先,采用天吊将变速箱(图中未示出)吊起,放置在本实用新型翻转支架的变速箱连接轴3上,用锁定销6将变速箱锁住,再采用传动齿轮7进行啮合传动,带动蜗杆4和蜗轮5进行旋转,直至达到翻转变速箱的目的。
因此,本实用新型的翻转支架可将变速箱调整到各种角度,再由锁定装置(锁定销6)进行锁定,然后再对变速箱进行检修。既可以使变速箱稳固牢靠,又增加了变速箱的维修安全性和快捷性,提高维修效率。
显而易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用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铲车变速箱翻转支架,构成各种类型的设备翻转支架结构。
上述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化和变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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