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石棉灭火鞭无效
申请号: | 201020695316.4 | 申请日: | 2010-12-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9702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05 |
发明(设计)人: | 徐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第二外国语学校 |
主分类号: | A62C8/00 | 分类号: | A62C8/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24 | 代理人: | 宋羽 |
地址: | 201300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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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石棉 灭火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灭火鞭,特别涉及一种用耐高温的石棉与耐磨的碳纤维混纺布编制而成的石棉灭火鞭。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营业场所灭火,是采用墙挂的干粉灭火与消防栓冲水灭火,当商场及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商品燃烧后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烟雾致人窒息死亡,且火星飘扬会更快速蔓延火势。
根据室内火灾温度随时间变化的特点,应在火灾初起阶段和火灾全面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火灾初起阶段的特点是,火灾燃烧范围不大,火势仅限于初始起火点附近,在燃烧区域及其附近存在高温,此阶段是灭火最有利时机,应尽可能把火灾及时控制消灭在起火点;全面发展阶段的特点是,火势范围迅速扩大,整个房间都充满了火焰,房间内温度升高很快,此阶段的措施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火灾继续蔓延。而现有市场中的灭火设备往往受一些因素的限制靠不近起火点,且无法保障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就发明人所知,目前国内外火灾消防中主要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源灭火器等方式灭火。具有关资料显示实践表明,火灾发生时,从跑去拿到灭火器到跑回来打开安全插销,然后实施灭火最快也得一、二分钟左右,拔打119消耗时间就更长,没有十几分钟消防车员是过不来的。火灾发生时火势与烟气的水平平均流速为0.3~0.8米/秒,垂直方向的扩散上升流速为3~4米/秒,当火势与烟气无法阻挡时,在一分钟内火势与烟气扩散到十几层的高层建筑是很正常的,火势与烟气的扩散流速大大超过人们的疏散速度,同时阻挡人们的疏散路线,所以说抑制初始火源的流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统计数据表明火灾发生时逃生的最佳时间不到三点五分钟。灭火器和喷淋装置作用在大火来临时,可以说基本派不上用场。可见火灾发生并蔓延无论火势速度还是温度以及含有各种有害气体的浓烟对人们的生命威胁都是巨大的,所以及时有效迅速的控制和阻断减缓火势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一种用耐高温的石棉与耐磨的碳纤维混纺布编制而成的石棉灭火鞭。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一种石棉灭火鞭,包括手柄和扑火圈,所述扑火圈固定在手柄上,所述扑火圈采用耐高温的石棉与耐磨的碳纤维混纺布编制而成。
在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中,所述石棉与碳纤维混纺的根数比例为:1∶0.5~3。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所述石棉与碳纤维混纺的根数比例为:1∶1。
在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中,所述扑火圈为矩形或方形或圆形。
本实用新型的积极进步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石棉灭火鞭与传统的灭火设施相比,使用时仅仅需要手持,就可以使用,扑救时用该灭火鞭扑打火源边缘,并将旺火部位“罩住”片刻,由于缺氧,可使被罩部分瞬间灭火,只要有适量的扑救人员,人手一份,向火源中心不断地扑打,缩小范围,最终彻底消灭火源,该石棉灭火鞭可以反复使用,尤其适合森林火场的扑救行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手柄1和扑火圈2,所述扑火圈2固定在手柄1上,所述扑火圈2采用耐高温的石棉21与耐磨的碳纤维22混纺布编制而成。
在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中,石棉21与碳纤维22混纺的根数比例为:1∶0.5~3。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石棉21与碳纤维22混纺的根数比例为:1∶1。
当然,在满足灭火的情形下,石棉21与碳纤维22混纺的根数比例也可以为其它比例。
在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中,在满足灭火的情形下,扑火圈为矩形或方形或圆形或其它现状。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石棉灭火鞭与传统的灭火设施相比,使用时仅仅需要手持,就可以使用,扑救时用该灭火鞭扑打火源边缘,并将旺火部位“罩住”片刻,由于缺氧,可使被罩部分瞬间灭火,只要有适量的扑救人员,人手一份,向火源中心不断地扑打,缩小范围,最终彻底消灭火源,该石棉灭火鞭可以反复使用,尤其适合森林火场的扑救行动。
以上显示和描述的是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同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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