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装置、显示装置以及电视接收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080020886.6 | 申请日: | 2010-02-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2207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18 |
发明(设计)人: | 黑水泰守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21S2/00 | 分类号: | F21S2/00;F21V3/00;G02B5/00;G02F1/13357;G09F9/00;F21Y10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11323 | 代理人: | 权鲜枝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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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装置 显示装置 以及 电视接收 | ||
1.一种照明装置,
具备:线状光源;底座,其收纳上述线状光源,具有用于射出其光的开口部;光学部件,其以与上述线状光源相对而覆盖上述开口部的形式配置;以及光源保持部件,其保持上述线状光源中的发光部,
在上述光学部件中与上述光源保持部件重叠的区域中包括低光反射率区域,所述低光反射率区域的至少与上述线状光源侧相对的面的光反射率与周围相比相对较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底座的与上述光学部件相对的部分被区分为配置上述线状光源的光源配置区域和不配置上述线状光源的光源非配置区域。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底座的与上述光学部件相对的部分至少被区分为:第1端部;第2端部,其位于与上述第1端部相反的一侧的端部;以及中央部,其被上述第1端部和上述第2端部夹着,其中,上述中央部为上述光源配置区域,上述第1端部和上述第2端部为上述光源非配置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装置,
在上述光学部件中,除了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以外,与上述光源配置区域重叠的部位中至少与上述线状光源侧相对的面的光反射率大于与上述光源非配置区域重叠的部位中至少与上述线状光源侧相对的面的光反射率。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
在上述光学部件中,除了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以外,至少与上述线状光源侧相对的面的光反射率向远离上述线状光源的方向变小。
6.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
在上述光学部件中与上述线状光源侧相对的面形成有使光反射的光反射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光反射部设于上述光学部件中除了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以外的区域。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光反射部设于上述光学部件中除了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以外的区域,还设于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
9.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光源保持部件具备:主体部,其沿着上述底座延伸;以及光源保持部,其从上述主体部向上述线状光源侧突出,保持上述线状光源。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包括上述光学部件中与上述光源保持部重叠的区域。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者权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装置,
上述线状光源在上述底座内并排配置有多个,
在上述主体部中,多个上述光源保持部沿着上述线状光源的排列方向并排设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
在上述底座内并排配置有多个上述线状光源,并且在上述底座内沿着上述线状光源的排列方向并排配置有多个上述光源保持部件,
上述低光反射率区域形成于涵盖多个上述光源保持部件的范围。
13.一种显示装置,具备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和利用来自上述照明装置的光来进行显示的显示面板。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
上述显示面板是在一对基板间封入液晶而成的液晶面板。
15.一种电视接收装置,具备权利要求13或者权利要求14所述的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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