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蓄电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080054041.9 | 申请日: | 2010-10-0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40377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15 |
发明(设计)人: | 竹原清隆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2J3/32 | 分类号: | H02J3/32;H01M10/44;H02J7/35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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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系统 | ||
1.一种蓄电系统,具备蓄电池,
在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为基准充电水平以下的情况下,根据时间带来禁止或允许上述蓄电池对负载装置的放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太阳能电池和商用交流电源,利用上述太阳能电池的电力对上述蓄电池进行充电,将上述太阳能电池、上述商用交流电源以及上述蓄电池中的至少一个的电力供给至负载装置,
在白天上述太阳能电池的发电量小于上述负载装置的耗电量且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比上述基准充电水平高时,允许从上述蓄电池对上述负载装置进行放电,
在白天上述太阳能电池的发电量小于上述负载装置的耗电量且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为上述基准充电水平以下时,禁止从上述蓄电池对上述负载装置进行放电,
在夜间允许上述蓄电池进行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低于上述基准充电水平的放电。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作为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的基准值,还设定了备用充电水平,该备用充电水平低于上述基准充电水平,并且与出现无法从上述太阳能电池和商用交流电源对上述负载装置供给电力的非常时刻时所要使用的电力量相当,
在白天和夜间均从上述太阳能电池和上述商用交流电源中的至少一方对上述负载装置供给电力,以避免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低于上述备用充电水平,
在出现上述非常时刻时,允许上述蓄电池进行低于上述备用充电水平的放电。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白天上述太阳能电池的发电量小于上述负载装置的耗电量且上述蓄电池的充电水平为上述基准充电水平以下时,进行判断处理,判断是否为如下情况,即,基于达到满充电水平的期间为固定时间以上的过去的充电水平变化数据,在维持允许上述蓄电池放电的状态下,到夜间之前充电水平会恢复至上述基准充电水平,在通过该判断处理判断为充电水平会恢复时,维持允许从上述蓄电池对上述负载装置进行放电。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判断处理中,通过判断过去的表示蓄电池的充电水平的变化的充电水平变化数据是否与判断处理日的充电水平变化数据类似的处理来选出充电水平的变化近似的过去日,判断该选出日的充电水平变化数据中达到满充电水平的满充电水平期间是否为固定时间以上,在通过该判断而判断为满充电水平期间为固定时间以上时,判断为充电水平会恢复,维持允许从上述蓄电池对上述负载装置进行放电。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判断处理中,通过判断过去的表示太阳能电池的发电量的变化的发电量变化数据是否与判断处理日的发电量变化数据类似的处理来选出发电量的变化近似的过去日,判断该选出日的充电水平变化数据中达到满充电水平的满充电水平期间是否为固定时间以上,在通过该判断而判断为满充电水平期间为固定时间以上时,判断为充电水平会恢复,维持允许从上述蓄电池对上述负载装置进行放电。
7.根据权利要求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将与上述负载装置在夜间消耗的夜间电力量相当的水平设定为上述基准充电水平。
8.根据权利要求2~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蓄电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作为制定了上述商用交流电源的电费的时间带而设定了上述电费为普通价格的普通时间带和上述电费比上述普通价格低的低额时间带时,将与从上述负载装置在夜间消耗的夜间电力量中减去在上述低额时间带使用的低额电力量而得到的电力量相当的水平设定为上述基准充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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