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动作控制装置、动作控制方法、许可提供系统、动作控制程序及记录介质无效
申请号: | 201080055414.4 | 申请日: | 2010-11-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678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2 |
发明(设计)人: | 香川宏纪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6F21/20 | 分类号: | G06F21/20;G06F21/24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吕琳;李浩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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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动作 控制 装置 方法 许可 提供 系统 控制程序 记录 介质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许可来控制终端重放内容动作的动作控制装置、动作控制方法及动作控制程序。另外,本发明涉及一种提供这种许可的许可提供系统及记录着这种动作控制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介质。
背景技术
近年来,通过因特网等网络线路或放送波而传送的影像内容及音频内容的数量不断增加。
这种影像内容及音频内容中还存在很多仅允许特定人群收看或收听的内容,如收费内容等。而且,为了能够只让拥有权限者收看影像或收听音频,一般来说会将许可授予拥有权限的用户。
而伴随移动终端的低价格化及高功能化,越来越多的用户同时持有可以重放内容的手机等移动终端及数字电视等固定终端,外出途中用移动终端收看内容,在家用固定终端收看内容。另外,还有很多用户在家里设置了多个固定终端。
一般来说,在用多个终端收看收费内容的情况下,不论是移动终端,还是固定终端,每个终端都需要订立许可利用合同。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传送服务,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订立一份许可合同的条件下用多个终端来收看收费内容。这种传送服务可以使用例如下面的文献中公开了的技术来实现。
具体来说,专利文献1中公开了一种可供用户用多个终端装置收看内容的许可服务器装置。专利文献1中的许可服务器装置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将授予用户的许可生成与终端装置的台数相同的可分别单独设定利用条件(例如重放次数等)的子许可,并将各子许可逐一授予终端装置。
另外,专利文献2中公开了一种通过事先记录可以收看内容的终端装置的终端ID(IDentifier,标识符)来实现用与事先确定的台数相同的终端来收看内容的认证服务器。而专利文献3中公开了一种可供多人同时用一个账号(account)登录的业务系统。
此外,专利文献4中公开了一种可以并用以集体为单位的认证和以个人为单位的认证的认证服务器。另外,专利文献5中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如果其他计算机受理登录,那么,在已用同一用户ID完成登录的情况下会自动退出。
(现有技术文献)
(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1:日本国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特开2005-55957号公报”;2005年3月3日公开。
专利文献2:日本国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特开2003-85145号公报”;2003年3月20日公开。
专利文献3:日本国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特开2002-342284号公报”;2002年11月29日公开。
专利文献4:日本国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特开2003-178027号公报”;2003年6月27日公开。
专利文献5:日本国专利申请公开公报“特开2005-309590号公报”;2005年11月4日公开。
发明内容
然而,专利文献5公开的技术无法在一个许可之下同时接受由多个终端提供的服务,而专利文献1~4公开的技术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基于一个许可由多个终端接受认证,从而利用服务,但是从服务提供者的观点来看,还存在各种不便。
具体来说,例如有些服务提供者在考虑用户的便利性时,想要允许在一个许可之下通过多个终端收看收费内容,但在用多个终端同时收看收费内容的情况下,则希望始终将这种收费内容限制为同一内容。专利文献1~4公开的技术无法实现这种服务提供者的想法。
本发明是鉴于所述问题开发而成,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一种可以不损害许可提供者的利益而在一个许可之下使多个终端基于许可进行动作的动作控制装置。
为了解决所述问题,本发明的动作控制装置基于许可来控制第一终端及不同于所述第一终端的第二终端,所述许可允许所述第一终端进行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动作,且允许所述第二终端进行所述所有动作中的部分范围的动作,该动作控制装置的特征在于,包括:检测单元,检测所述第一终端是否已变更了基于所述许可所进行的所述规定范围内的动作;以及动作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的变更后的所述动作的种类,变更所述第二终端基于所述许可所能进行的动作的范围。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动作控制装置如果检测到可基于许可进行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动作的第一终端已变更了动作,则根据所述第一终端的变更后的动作来变更第二终端能够基于同一许可所进行的动作范围。也就是,不论所述第一终端基于许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何种动作,在基于同一许可的情况下,第二终端可进行的动作与第一终端相比受到更多的限制。也就是说,与第二终端基于独立于第一终端的许可进行动作时相比,动作控制装置始终比对第一终端施加的限制更多地对第二终端可进行的动作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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