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88428.2 | 申请日: | 2011-04-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14476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12 |
发明(设计)人: | 小林义行;大石丈於;上田健二朗;山本和夫;加藤元树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 |
主分类号: | G11B20/10 | 分类号: | G11B20/10;G11B27/10;H04L29/06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周少杰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信息处理 装置 系统 方法 程序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具体地,本发明涉及在预定控制下复制如盘的介质(信息记录介质)中记录的数据的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
背景技术
目前,作为用于各种内容(如电影和音乐)的信息记录介质,DVD(数字多功能盘)、BD(蓝光盘(注册商标))等被广泛使用。对于信息记录介质中记录的大多数内容(如音乐数据或图像数据),创作者、销售者等拥有版权或发行权。因此,即使购买盘的用户对盘中记录的内容的使用也有预定限制。例如,在没有允许的情况下用户不允许将盘中记录的内容复制到另一介质(如盘)。
作为介质中存储的内容的复制管理配置,在从管理服务器接收复制允许信息的条件下使用复制允许处理配置。具体地,按照下面的顺序执行处理。
用户将介质(如具有记录内容的盘)加载到PC、记录/再现装置等中,并且用户装置通过网络连接到管理服务器。此后,用户装置发送预定义信息(如盘标识符(ID))到服务器。在确认接收的信息的完整性以后,服务器发送复制允许信息给用户装置。用户装置可以在从服务器接收复制允许信息的条件下开始复制处理。
这样的复制管理配置称为管理复制(MC),并且其细节例如在JP-A-2008-98765中描述。
作为与内容版权保护技术有关的标准,使用AACS(先进访问内容系统)标准。基于AACS标准记录在盘(如BD)中的大多数内容记录为加密内容。作为基于AACS标准的代表性加密技术,已知这样的配置,其中内容按照单元分割,并且不同加密密钥应用于各单元。该加密配置允许对按照单元的内容的使用的控制,实现各种方式的严格内容使用控制。
作为内容分割单元的单元称为CPS单元,并且应用于每个CPS单元的加密处理或解密处理的加密密钥称为CPS单元密钥、单元密钥或标题密钥。
关于AACS标准,参考http://www.aacsla.com/home、http://www.aacsla.com/specifications等。
在用户装置中,在将介质(如存储受到版权管理的电影等的BD(蓝光盘(注册商标)))中存储的内容复制另一介质(例如硬盘、闪存或另一盘)时,当处理基于上述管理复制(MC)时,从管理服务器接收复制允许信息,并且执行复制。
然而,在复制控制处理(如目前使用的管理复制(MC))中,只实现这样的配置,其中对于用户期望的内容,管理服务器提供复制允许或禁止信息给用户装置。
发明内容
期望提供一种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方法和程序,其中在用户装置从管理服务器获取复制允许信息并在各介质之间复制内容的配置中,除了复制允许或禁止信息外,管理服务器还提供额外信息给用户装置,并且用户装置可以基于额外信息执行优化复制。
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一种信息处理装置。该信息处理装置包括:数据处理单元,其执行用于将第一介质的记录数据记录在第二介质中的复制处理。所述数据处理单元从管理服务器接收播放列表顺序信息,该播放列表顺序信息表示应用于第二介质中记录的复制数据的再现处理的播放列表的使用顺序,并且所述数据处理单元执行用于生成存储播放列表顺序信息的属性文件、并将生成的属性文件记录在第二介质中的处理。
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所述播放列表信息可以设为对应复制单元的数据,该复制单元是第一介质的记录数据中包括的多个复制处理单元数据,以及所述数据处理单元可以执行用于生成存储对应于选择作为复制目标的复制单元的播放列表顺序信息的属性文件、并将生成的属性文件记录在第二介质中的处理。
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当在来自第二介质的复制数据的再现处理期间可能使用作为属性文件的记录信息的播放列表顺序信息进行再现控制时,所述数据处理单元可以执行用于生成和记录属性文件的处理。
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中,当第二介质是硬盘时,所述数据处理单元可以确定在复制数据的再现处理期间可能使用作为属性文件的记录信息的播放列表顺序信息进行再现控制,并且执行用于生成和记录属性文件的处理。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公司,未经索尼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110088428.2/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
- 上一篇:一种指纹验证方法及装置
- 下一篇:一种终端加密解密的方法及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