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97503.1 | 申请日: | 2011-04-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30967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7-20 |
发明(设计)人: | 彭扬;杨旭;闻捷 | 申请(专利权)人: | 彭扬 |
主分类号: | H04L29/08 | 分类号: | H04L29/08 |
代理公司: | 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8 | 代理人: | 贺小明 |
地址: | 100088 北京市西城区德***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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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移动 互联网 数字 内容 分发 系统 | ||
1.一种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平台,用于通过有线和/或无线的方式分发数字内容;
内容供应模块,用于为所述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平台提供数字内容;
管理模块,用于对所述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平台和所述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进行管理;
其中,所述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平台包括:
数据库服务器,用于存储所述内容供应模块提供的数字内容;
WEB服务器,其与所述数据库服务器相连,用于为接入该分发系统的终端提供数字内容;
终端服务单元,用于为接入该分发系统的终端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库服务器包括本地内容数据库和远端内容数据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本地内容数据库和/或远端内容数据库为云内容数据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模块具体包括内容管理单元、分发渠道管理单元、终端管理单元以及数据统计单元。
5.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数字内容的分发渠道包括通过营业前台、自助设备或代销点分发,或通过WAP推送中心直接发送至终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服务单元能一次性免提示地为接入所述分发系统的终端安装多个软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内容分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服务单元能自动识别接入所述分发系统的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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