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无效
申请号: | 201110136972.X | 申请日: | 2011-05-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30387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02 |
发明(设计)人: | 唐家鑫;孙如钢;王天华;申坤;姜伟;张世巍;冷广州;高亮亮;张守祥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E21D23/04 | 分类号: | E21D2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0 | 代理人: | 郑立明;赵镇勇 |
地址: | 102400***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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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活动 式防倒架护顶 装置 端头 支架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煤矿综合机械化开采用液压支架,尤其涉及一种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
背景技术
在煤矿开采设备中,左右两架一组式端头液压支架是常用的端头支架。
现有技术中的端头支架一般内侧有防倒箱体,通过护顶板和顶梁伸出箱体来分别实现护顶和防倒架功能。
上述现有技术至少存在以下缺点:
端头支架整体下井宽度过大,所以端头支架下井通常采用的是大解体方式,井下需将支架重新安装,结构复杂、使用不方便、工作效率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效率高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发明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包括护顶板,所述护顶板的后端与液压支架的顶梁或掩护梁的一侧铰接,所述护顶板的前端与支撑板铰接,所述护顶板与所述顶梁或掩护梁之间连接有千斤顶,所述护顶板与支撑板之间连接有支撑杆,所述护顶板、支撑板与支撑杆形成三角形结构。
本发明的端头支架,该端头支架的顶梁或掩护梁的一侧设有上述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
由上述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提供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由于护顶板的后端与液压支架的顶梁或掩护梁的一侧铰接,护顶板的前端与支撑板铰接,护顶板与顶梁或掩护梁之间连接有千斤顶,护顶板与支撑板之间连接有支撑杆,护顶板、支撑板与支撑杆形成三角形结构。工作状态可上下活动,支架下井时可整体垂下便于左右架并架整体下井,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工作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移架状态的立面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移架状态的平面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整体并架下井状态示意图。
图中:1、顶梁或掩护梁,2、千斤顶,3、护顶板,4、支撑杆,5、支撑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本发明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及端头支架,其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如图1所示:
包括护顶板,所述护顶板的后端与液压支架的顶梁或掩护梁的一侧铰接,所述护顶板的前端与支撑板铰接,所述护顶板与所述顶梁或掩护梁之间连接有千斤顶,所述护顶板与支撑板之间连接有支撑杆,所述护顶板、支撑板与支撑杆形成三角形结构。
所述支撑杆两端的连接点至少有一个是通过可拆装式连接销连接。
所述千斤顶两端的铰接点至少有一个是通过可拆装式销轴铰接。
端头支架的顶梁或掩护梁的一侧设有上述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
对于两架一组式端头支架,包括左支架和右支架,所述左支架和右支架相对的一侧分别设有所述的活动式防倒架护顶装置。
本发明可应用在煤矿开采设备中的左右两架一组式端头液压支架上,铰接在顶梁及掩护梁内侧,用于支护左右架之间形成的裸露顶板空间,阻挡顶板破碎岩石的掉落,避免矸石进入支架内部,造成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以及对相关设备破坏,并在移架过程中起到防倒架功能的一种安全防护装置;本发明用千斤顶与顶梁连接,工作状态可上下活动,支架下井时可整体垂下便于左右架并架整体下井。
如图2、图3所示,端头支架在移架过程中单架需降架并行走一个步距,降架行走后的左右护顶板间仍保留有足够搭接量,与调架千斤顶共同保证在移架过程中左右架之间的防倒架功能。
如图4所示,端头支架下井时,护顶板各结构件和千斤顶可处于放松状态,垂于支架内侧,保证支架并架下井时宽度达到要求最小距离。
本发明结构简单合理,可同时实现护顶和防倒架功能,并且重量轻,从而解决了现有端头液压支架护顶和防倒装置造价高,结构复杂的问题,为企业节省了成本,也为井下安全性提供了条件;在端头支架下井时,护顶板各结构件和千斤顶可处于放松状态,垂于支架内侧,所以端头支架下井只需将前、中、后三段解体,左右架采用并架整体下井形式即可,从而节省了支架下井过程中的拆装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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