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新型电蚊拍无效
申请号: | 201110152321.X | 申请日: | 2011-06-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5024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16 |
发明(设计)人: | 张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伟 |
主分类号: | A01M3/02 | 分类号: | A01M3/02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利强 |
地址: | 215000 江苏省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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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新型 电蚊拍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电蚊拍,尤其涉及一种可转动拍框角度的新型电蚊拍,属于电器产品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电蚊拍以其实用、灭蚊效果好、无化学污染、安全卫生等优点,普遍受到人们的欢迎。一般使用4V可充电的高容量铅酸电池或2.4v镍氢/镍镉电池,经过升压电路在双层电网间产生1850V左右的直流高压电,同时,两电网间的静电场也会产生较强的吸附力。当蚊蝇等害虫接近电网时,首先会被吸入电网,然后被短路电流电毙;同时电蚊拍产生的高压电还能释放一定量的负氧离子,即可杀菌消毒,又能净化空气。该产品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国内外众多用户的喜爱,并已逐步成为夏日灭虫不可缺少的工具。
现行的电蚊拍一般采用拍柄和拍框一体式结构设计,不便于捕杀停留在特殊平面或物品上的蚊虫,降低了灭蚊效率;而市面上出现的一些拍框角度可调的电蚊拍,在强度和通导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用性能不高。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电蚊拍,该电蚊拍的拍框能够相对拍柄转动,且调节范围大,连接强度高,实用性能优良。
本发明是一种新型电蚊拍,该新型电蚊拍包括拍柄、拍框和金属电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柄由“U”型拍托和手柄组成,所述的“U”型拍托的端部与拍框的中部采用轴连接,所述的拍框能够相对“U”型拍托产生转动。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轴采用中空结构,内部通有导线,该导线将拍柄内部的控制电路与金属电网导通。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轴一端与拍柄的“U”型拍托端部固连,另一端安插在拍框上的轴孔内。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轴的端部与拍框轴孔之间采用间隙量较小的间隙配合,使拍框既能相对拍柄转动,又能与拍柄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相对固定。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拍框能够相对拍柄转动0°-90°角。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拍框与拍柄连接处外部设置一拧紧螺钉,该拧紧螺钉用于提高拍框与拍柄之间的相对固定程度。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新型电蚊拍,该电蚊拍的拍框能够根据人们的使用需要调节工作角度,并与拍柄之间产生相对固定,方便人们进行不同角度的灭蚊操作,提高灭蚊操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该电蚊拍制备工艺简便、成本低,但其结构强度高,运动性能好,使用寿命长,值得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新型电蚊拍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1、拍柄,2、拍框,3、金属电网,4、“U”型拍托,5、手柄,6、轴,7、拧紧螺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新型电蚊拍的结构示意图;该新型电蚊拍包括拍柄1、拍框2和金属电网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拍柄1由“U”型拍托4和手柄5组成,所述的“U”型拍托4的端部与拍框2的中部采用轴6连接,所述的拍框2能够相对“U”型拍托4产生转动。
本发明中提及的新型电蚊拍拍柄1与拍框2之间的轴6采用中空结构,内部通有导线,该导线将拍柄1内部的控制电路与金属电网3导通;其中,轴6一端与拍柄的“U”型拍托4的端部固连,另一端安插在拍框2上的轴孔内;轴6的端部与拍框2轴孔之间采用间隙量较小的间隙配合,使拍框2既能相对拍柄1转动,又能与拍柄1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相对固定;拍框能2够相对拍柄1转动0°-90°角;为了提高和保证拍框2与拍柄1之间的相对固定程度,在拍框2与拍柄1的连接处外部设置一拧紧螺钉7;该拧紧螺钉7的螺杆直径略大于轴6的外径,转动拧紧螺钉7时,其螺杆端面与轴6端面即产生紧固连接。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新型电蚊拍,其特点是:该电蚊拍的拍框能够根据人们的使用需要调节工作角度,并与拍柄之间产生相对固定,方便人们进行不同角度的灭蚊操作,提高灭蚊操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该电蚊拍制备工艺简便、成本低,但其结构强度高,运动性能好,使用寿命长,值得推广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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