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复合窗帘面料无效
申请号: | 201110166835.0 | 申请日: | 2011-06-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94855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2-28 |
发明(设计)人: | 余自家 | 申请(专利权)人: | 余自家 |
主分类号: | B32B15/02 | 分类号: | B32B15/02;B32B15/14;B32B33/00;A47H23/08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利强 |
地址: | 215228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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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复合 窗帘 面料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面料,尤其涉及一种复合窗帘面料。
背景技术
现技术中由于受到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全球纺织品德生产与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如何提升家纺产品的开发和市场需求,产品自主创新能力的准确把握,切实提升企业产品核心竞争力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
从目前的窗帘面料市场来看,家纺的企业存在“一哄而上”的情况,一般的窗帘面料只具实现单一的功能,如遮挡阳光,或者隐性防蚊等,缺乏家居生活得品味,缺乏新颖性,因此开发多种功能的复合窗帘面料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反光效果好,能有效的阻止紫外线同时还具有驱蚊驱虫功能的复合窗帘面料。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复合窗帘面料,包括经纬纱线织成的窗帘面料的本体,所述的本体的一侧涂覆有能反光而有效地防止紫外线的金属微粉层,所述的本体的另一侧粘附芳香层。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复合窗帘面料进一步包括所述的金属微粉层的厚度为0.1-0.5mm。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复合窗帘面料进一步包括所述的金属微粉层采用铝或者银微粉颗粒。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复合窗帘面料进一步包括所述的芳香层为以纯天然驱蚊驱虫的植物萃取物为主要成分。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复合窗帘面料进一步包括所述的芳香层的厚度为0.3-0.8cm。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一种复合窗帘面料进一步包括所述的面料的幅宽为150-350c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在本体的一侧涂覆有能反光而有效地防止紫外线的金属微粉层,加强了反光效果,并且窗帘布也能很好地隔离紫外线,以避免对人体的伤害;在本体的另一侧复合有以纯天然驱蚊驱虫的植物萃取物为主要成分的芳香层,使得面料具有驱蚊、驱虫、防蛀、杀菌、防霉、除异味、无毒等功效,并具有天然的香味,净化室内空气,并给室内增添一种优雅的情趣,产品附加值高,本发明结构合理,重量轻、透气,使用更方便、实用,适合用于室内装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所示,本实例的一种复合窗帘面料,包括经纬纱线织成的窗帘面料的本体1,其中在本体1的一侧涂覆有能反光而有效地防止紫外线的金属微粉层2,金属微粉层2的厚度为0.1-0.5mm,涂覆的结构优选为,将金属微粉材料在设定的温度中加工成胶体状,将胶体状的金属微粉材料置于窗帘本体1上并经刮刀在窗帘本体1表面刮涂上金属微粉层3。当然也可以将金属微粉与胶水混合搅匀后经刮刀在窗帘本体1表面刮涂上金属微粉层3。上述的金属微粉层3的金属材料可选择为铝或者银微粉颗粒,微粉颗粒尺寸在微米或者纳米范围中,以便于将金属微粉层3涂覆于窗帘本体1上。
另外,在窗帘面料本体的另一侧粘附芳香层3,芳香层以香层为以纯天然驱蚊驱虫的植物萃取物为主要成分,厚度为0.3-0.8cm,芳香层中的成分向空气中缓慢释放,从而达到长效驱蚊驱虫的目的。
本发明的窗帘面料的窗帘本体1纺织而成,其中的纺织线为单种材料的纺织线、两种材料混纺而成的纺织线或者是由内层和外层两层材料包覆而成的包覆线。经线密度为11-20根/平方厘米,纬线密度为11-20根/平方厘米,本发明的制成的面料幅宽为150-350cm。
由于采用上述结构,在本体的一侧涂覆有能反光而有效地防止紫外线的金属微粉层,加强了反光效果,并且窗帘布也能很好地隔离紫外线,以避免对人体的伤害;在本体的另一侧复合有以纯天然驱蚊驱虫的植物萃取物为主要成分的芳香层,使得面料具有驱蚊、驱虫、防蛀、杀菌、防霉、除异味、无毒等功效,并具有天然的香味,净化室内空气,并给室内增添一种优雅的情趣。
本发明结构合理,重量轻、透气,使用方便、实用,具有遮光,阻止紫外线和驱蚊驱虫的双重效果,无毒,产品附加值高,适合用于室内装饰。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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