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无效
申请号: | 201110174239.7 | 申请日: | 2011-06-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68166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3-07 |
发明(设计)人: | 荣芬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天擎电子通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16 | 分类号: | G06F1/16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利强 |
地址: | 215021 江苏省苏州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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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带有 功能 笔记本电脑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笔记本电脑,尤其涉及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属于电脑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笔记本电脑的发展趋势是体积越来越小,重量越来越轻,而功能却越发强大。便携性就是笔记本相对于台式机电脑最大的优势,无论是外出工作还是外出旅游,都可以随身携带,非常的方便。其便携性和备用电源使移动办公成为可能,因此越来越受用户推崇,市场容量迅速扩展。
很多人会在晚上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办公,为了能看清键盘上的按键,人们不得不使用日光灯或是台灯进行照明。由于日光灯距离笔记本电脑较远,其光线利用率较低,造成了电能的浪费;台灯光线较为集中,但会有部分光线射入人眼,对眼睛造成刺激,时间长了会增加眼疲劳,降低人们电脑操作的舒适度。现行也有将护目灯设置于笔记本电脑本体中的技术,但其光线的利用率和护目效果还不够完善,有待改进。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中的护目装置能有效的控制照明光线的强弱,提高光线的利用率;同时,避免了光线刺激眼睛,防止产生眼疲劳,提高了笔记本电脑的操作效率。
本发明是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主要包括带有操作面板的笔记本电脑主体和显示屏翻盖,两者通过铰链连接,所述的显示屏翻盖上设有护目灯装置,所述的护目灯装置包括护目灯体、内置弹性元件、弹出按钮和内置电路。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护目灯体设置在显示屏翻盖两侧边框的中段处,使键盘能得到更多的有效光线。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护目灯体与竖直方向成15°角,且护目灯体向内倾斜,提高光线的利用率。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护目灯装置采用弹压式结构设计,内置弹性元件包括弹簧体和锁扣。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弹出按钮设置在护目灯体下方,按下弹出按钮护目灯体自动弹出。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内置电路由笔记本电脑芯片组控制,可根据需要调节护目灯体光线强弱。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结构设计合理,其护目装置无需外置电源,使用方便,打开后其光线直射于电脑键盘上,不会对人眼产生任何刺激;同时,光线利用率高,光亮度适中,能耗小,符合节能环保理念。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 1、带有操作面板的笔记本电脑主体,2、显示屏翻盖,3、护目灯体,4、弹出按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结构示意图;该笔记本电脑主要包括带有操作面板的笔记本电脑主体1和显示屏翻盖2,两者通过铰链连接,所述的显示屏翻盖2上设有护目灯装置,所述的护目灯装置包括护目灯体3、内置弹性元件、弹出按钮4和内置电路。
本发明提及的护目灯体3设置在显示屏翻盖2两侧边框的中段处,使键盘能得到更多的有效光线,同时,护目灯体3与竖直方向成15°角,且护目灯体3向内倾斜,提高了光线的利用率。
护目灯装置采用弹压式结构设计,内置弹性元件包括弹簧体和锁扣。
护目装置中的弹出按钮4设置在护目灯体3下方,护目功能使用时,只需按下弹出按钮4,护目灯体3在内部的弹簧体作用下自动弹出;使用完毕,将护目灯体3推回槽内,其内的锁扣装置自动锁紧,使用非常方便。
护目装置中的内置电路由笔记本电脑芯片组控制,可根据需要调节护目灯体3光线强弱,改善了用眼舒适度,进一步降低了电能的消耗。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带有护目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其特点是:该笔记本电脑结构设计合理,其护目装置无需外置电源,使用方便,打开后其光线直射于电脑键盘上,不会对人眼产生任何刺激;同时,光线利用率高,光亮度适中,能耗小,符合节能环保理念。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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