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无效
申请号: | 201110209730.9 | 申请日: | 2011-07-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2287700A | 公开(公告)日: | 2011-12-21 |
发明(设计)人: | 董春保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晶雷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S8/00 | 分类号: | F21S8/00;F21V17/00;F21V19/00;F21V29/00;F21V23/04;F21W131/103;F21Y101/02 |
代理公司: |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24 | 代理人: | 施光亚 |
地址: | 215000 江苏省苏州***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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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体 设计 模块化 led 路灯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模块化LED路灯,特别是涉及一种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
背景技术
传统的路灯常采用高压钠灯,高压钠灯360度发光,不能合理的控制光的分布,使得光能损失大,从而造成了能源的巨大浪费。当前,全球的环境在日益恶化,各国都在提倡节能、低碳。而针对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能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随之而来的是电力供应短缺的局面也日益严重,因此,节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所实际面对的问题。LED灯,作为一种固态冷光源,具有环保无污染、耗电少、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此,将其设计成路灯,对城市照明节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LED灯作为一种固态冷光源,具有节能、发热量小等优点,但是,其依然存在:单个LED功率低,为了获得大功率,需要多个LED并联使用;以及大功率的LED灯散热难以解决等问题。
综上所述,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需要优化LED路灯的结构,以克服采用LED作为路灯光源时的上述缺陷。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其可以合理的控制光的分布,降低光的损耗,提升散热效率,以及能够提供精准的工作电流等。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该路灯包括:路灯面板,该路灯面板上设有呈矩形排列的LED光源,该LED光源外部依次罩有透镜和光罩且该透镜和光罩为一体结构;散热片,该散热片位于所述路灯面板后部的外壳上且与该外壳为一体结构;路灯后座,该路灯后座连接于所述路灯面板后部,该路灯后座上设有装配孔,该装配孔可通过其外周的螺栓将本路灯固定于外部路灯杆的顶端;以及路灯电源,该路灯电源可对LED光源进行供电。
优选地,所述的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中,所述路灯电源采用智能开关电源。
优选地,所述的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中,所述装配孔为圆柱形且其内壁上制有螺纹。
本发明的优点是,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与传统路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LED路灯中的透镜和光罩为一体结构即为同一整体,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同时,简化了结构,减少光的损耗,增加了使用寿命等;本LED路灯中的外壳和其上的散热片也采用一体结构,加速了热传导,提高了散热效率;采用智能开关电源为路灯供电,在电压出现的波动时,依然能提供精准的工作电流;以及通过呈矩形排列的LED光源加之一体化设计的透镜和光罩,使得光的分布更加合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主视图;
图2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后视图;
图3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仰视图;
图4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进一步揭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兹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
图1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主视图,图2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后视图,图3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仰视图,图4为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的右视图,图中包括:路灯面板10,该路灯面板10上设有呈矩形排列的LED光源11,该LED光源11外部依次罩有透镜和光罩且该透镜和光罩为一体结构;散热片12,该散热片12位于所述路灯面板10后部的外壳上且与该外壳为一体结构;路灯后座20,该路灯后座20连接于所述路灯面板10后部,该路灯后座20上设有装配孔21,该装配孔21可通过其外周的螺栓22将本路灯固定于外部路灯杆的顶端;以及路灯电源,该路灯电源可对LED光源11进行供电,所述路灯电源可以采用智能开关电源。另外,作为进一步优化,所述装配孔21为圆柱形且其内壁上制有螺纹。
安装本发明一体设计的模块化LED路灯时,使得外部路灯杆的接头旋入本LED路灯的装配孔21内;接着,通过装配孔21外周的螺栓22将本路灯进一步固定于外部路灯杆的顶端即接头上;最后,接通电源。
以上通过对所列实施方式的介绍,阐述了本发明的基本构思和基本原理。但本发明绝不限于上述所列实施方式,凡是基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作的等同变化、改进及故意变劣等行为,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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