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互联网电视机无效
申请号: | 201110266216.9 | 申请日: | 2011-09-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1637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1-11 |
发明(设计)人: | 董旭;詹汝安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利微电子系统控股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431 | 分类号: | H04N21/431;H04N21/472 |
代理公司: |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9 | 代理人: | 闫强 |
地址: | 开曼群岛开曼*** | 国省代码: | 开曼群岛;KY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互联网 电视机 | ||
1.一种互联网电视机,设置有显示控制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上设置微博显示区域,并在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内显示来自互联网的微博信息;所述微博信息与所述电视机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同步显示,且所述微博信息与所述电视节目内容相关;
还包括所述电视机的输入设备,所述显示控制模块接收来自所述输入设备的控制信号,并根据所述控制信号在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微博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设备为电视机的遥控器,或移动电话;当所述输入设备为所述遥控器时,所述微博信息通过所述电视机的互联网接口与互联网交互;当所述输入设备为所述移动电话时,所述微博信息通过所述移动电话所在的移动通讯网络与互联网交互,所述微博显示区域显示的所述微博信息通过所述电视机的互联网接口输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根据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和播放的电视信号,确定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在所述显示屏幕上的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根据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和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进行如下判断: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4∶3,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4∶3,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4∶3,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16∶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或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方或下方;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4∶3,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21∶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或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方或下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是指: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端或下端。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根据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和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进行如下判断: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16∶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4∶3,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左侧或右侧;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16∶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16∶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16∶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21∶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方或下方。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是指: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端或下端。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控制模块根据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和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进行如下判断: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21∶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4∶3,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左侧或右侧;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21∶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16∶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设置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左侧或右侧;
当所述电视机的显示屏幕的长宽比为21∶9,且若所述播放的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长宽比为21∶9,则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互联网电视机,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上是指:将所述微博显示区域叠加在所述电视信号最终显示画面的上端或下端。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宝利微电子系统控股公司,未经宝利微电子系统控股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110266216.9/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