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玻璃模具加工的夹具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10273529.7 | 申请日: | 2011-09-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2385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25 |
发明(设计)人: | 马建华;晏庆宝;朱伟国;沈军;韩志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建华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23Q3/08 | 分类号: | B23Q3/08;B23Q7/00 |
代理公司: | 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 32113 | 代理人: | 朱伟军 |
地址: | 215559 江苏省苏州***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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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玻璃 模具 加工 夹具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工装夹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玻璃模具加工的夹具装置。
背景技术
工装夹具在工业产品的生产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玻璃模具的生产也不例外。所谓的工装模具,是指用于在机械加工中对工件进行夹持或定位,以达到一定工艺要求的特别的装备或工具。工装夹具通常需要满足在产品生产时无干涉现象、定位准确可靠和操纵方便等要求。由于工装夹具有制造某种产品的专属的特点,因此通用化程度低,往往由生产机械产品的生产厂商自行制作,玻璃模具生产厂商也大多以自制的方式配备各种工装夹具。近几年来,虽然各式中高档的加工中心(综合加工设备)为广大企业所应用,加工中心加工产品具有速度快和质量好及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等优势,但是如果缺乏理想的工装夹具,则仍然会暴露出加工速度难以提高及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例如,当要将玻璃模具(瓶模)工件付诸数控机床完成对合缝面和模腔等加工时必须由工装夹具将玻璃模具可靠夹持或称锁定,而工装夹具对工件的快捷锁定或解锁以及锁定可靠和准确是保障加工效率和质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已有技术中,对玻璃模具的合缝面(因为玻璃模具是两半模结构)和对玻璃模具的模腔的加工过程增存在两次夹装,所谓的两次夹装是:在加工合缝面时由夹具对玻璃模具的外圆及模腔进行定位,由数控机床或类似的加工设备对合缝面铣加工,合缝面铣加工完成后需调整对玻璃模具的夹装位置,以便由数控机床对模腔加工。两次夹装所带来的不言而喻的弊端在于:难以保证被加工的玻璃模具半模的水平度,因为只有确保被加工的玻璃模具半模处于精确的水平状态,才能保障加工质量,避免瑕疵品乃至不合格产生。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有助于确保待加工的玻璃模具半模具有理想的水平度而藉以保障加工质量避免出现瑕疵乃至不合格品产的用于玻璃模具加工的夹具装置。
本发明的任务是这样来完成的,一种用于玻璃模具加工的夹具装置,包括一底座、移动地配置在底座上的一第一钳台固定架和固定在底座上的位置与第一钳台固定架相对应的第二钳台固定架、设置在底座上的并且与第一钳台固定架传动连接的用于使第一钳台固定架朝着第二钳台固定架的方向移动或者朝向远离第二钳台固定架的方向移动的一钳台驱动机构和以面对面的设置方式设置在底座上的并且位于第一、第二钳台固定架之间的一对水平调节机构,特征在于:还包括有一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和一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的第一钳台固定架上,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转动地设置在所述的第二钳台固定架上,该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的位置与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相对应并且结构与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相同。
在本发明的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所述的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的结构与所述的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的结构相同,而第一模具水平调整机构包括压板、第一、第二摆臂和至少一对压脚,压板的两端各构成有一水平触脚,第一摆臂的上端与压板的一端固定,而第一摆臂的下端与第一钳台固定架的一端连接,并且在该第一摆臂的下端枢轴设置有成对配置的第一连接片,第一连接片同样与第一钳台固定架的一端枢轴连接,第二摆臂的上端与压板的另一端固定,而第二摆臂的下端与第一钳台固定架的另一端连接,并且在该第二摆臂的下端枢轴设置有成对配置的第二连接片,第二连接片同样与第一钳台固定架的另一端枢轴连接,压脚移动地设置在压板上,位于所述的一对水平触脚之间,并且探出压板朝向所述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的一侧的侧面。
在本发明的另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在所述的压板的长度方向并且朝向下的一侧开设有一T形螺母槽,在该T形螺母槽内移动地设置有数量与所述压脚相等的T形螺母,所述的压脚与T形螺母固定连接。
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由第一、第二模具水平调整机构的协同作用而得以使置于第一、第二钳台固定架之间的并且由第一、第二钳台固定架挟持的被加工的玻璃模具半模处于理想的水平状态,保障加工质量和避免瑕疵乃至不合格现象的出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结构图。
图2为图1的剖视图。
图3为本发明的应用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专利局的审查员尤其是公众能够更加清楚地理解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和有益效果,申请人将在下面以实施例的方式作详细说明,但是对实施例的描述均不是对本发明方案的限制,任何依据本发明构思所作出的仅仅为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等效变换都应视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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