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系统及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21136.9 | 申请日: | 2011-10-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10359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6-20 |
发明(设计)人: | 马健;钱文硕;陈丽莉 | 申请(专利权)人: | 盛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12/58 | 分类号: | H04L12/58 |
代理公司: | 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1237 | 代理人: | 菅秀君 |
地址: | 201203 上海市浦东新区***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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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互联网 个人信息 发布 系统 方法 | ||
1.一种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个人视频资料发布选择模块,用户通过所述个人视频资料发布选择模块选择进行个人视频资料发布,并选择进行上传的特定个人视频资料;
个人视频资料发布保存模块,用于将用户选择上传的特定个人视频资料上传至网络并保存至网络服务器;
个人视频资料查看模块,用于从所述网络服务器调取某一特定个人视频资料并进行播放。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个人视频资料录制模块,用于录制所述个人视频资料。
3.一种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选择使用个人视频资料发布其个人信息,并判断是否已存在可供选择的个人视频资料,若已存在可供选择的个人视频资料则转至步骤S3,否则转至步骤S2;
步骤S2,用户录制个人视频资料并保存;
步骤S3,用户查找个人视频资料的保存地址,并选择进行上传的特定个人视频资料;
步骤S4,用户将选择上传的特定个人视频资料上传至网络并保存至网络服务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个人信息发布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步骤S5,从所述网络服务器调取某一特定个人视频资料并进行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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