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30739.5 | 申请日: | 2011-10-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89204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3-28 |
发明(设计)人: | 颜仁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熟市福达红木家具厂 |
主分类号: | A47B13/00 | 分类号: | A47B13/00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利强 |
地址: | 2155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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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照明 功能 红木 餐桌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红木餐桌,尤其涉及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属于红木家具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红木家具始于明朝,其外观形体简朴对称,天然材色和纹理宜人。红木主要采用中国家具制造的雕刻、榫卯、镶嵌、曲线等传统工艺,其造型和工艺中明显的民族性是对许多收藏者最有吸引力的部分,很多人称红木家具为人文家具、艺术家具。餐桌,就是用来吃饭的桌子,与其他的家具一样款式设计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中式餐桌一般是纯实木制作而成,而深受社会各界成功人士捧爱的高档中式餐桌更是不惜以红木等高端木材为原料,沿用中国传统的榫卯结构和中国生漆技术,并结合现代工艺手法,经过数百道工序精雕细琢而成,不仅结构稳固,经久耐用,而且典雅美观,极富古典檀韵。
现行的红木餐桌设计合理,美观大方,但功能较为单一。在人们在用餐时容易掉落物品,由于餐桌底部光线不足,因此人们很难立即确定物品的准确位置,给人们找寻物品带来不便。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需求,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该红木餐桌桌体底部设有照明装置,可有效提高餐桌底部的光线,便于人们找寻物品。
本发明是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该红木餐桌包括桌体和桌腿,所述的桌体采用双层结构设计,上层桌体为桌面,下层桌体为置物层,所述的下层桌体中安设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采用内嵌式结构设计,所述的照明装置由开关、电源、照明灯体和相关线路组成,所述的照明灯体位于下层桌体中部,所述的开关设置在下层桌体边缘。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照明灯体由多个LED灯泡组成,数量为4-6个,功率为0.5-1W,相互之间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LED灯泡的颜色可以各不相同,其颜色可以是红色、绿色、黄色或是蓝色。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电源为可充电的铝酸电池,充满电后可持续照明20小时以上。
在本发明一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电源可拆卸后充电,也可使用外接电源线进行直接充电。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该红木餐桌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其桌体底部设置的照明系统,可有效提高桌体底部的光线亮度,方便人们找寻物品和清理污渍;同时,多种颜色的照明灯光可有效优化餐环境,增进人们的食欲。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下层桌体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各部件的标记如下:1、桌体,2、桌腿,3、上层桌体,4、下层桌体,5、开关,6、电源,7、照明灯体,8、LED灯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结构示意图;该红木餐桌包括桌体1和桌腿2,所述的桌体1采用双层结构设计,上层桌体3为桌面,下层桌体4为置物层,所述的下层桌体4中安设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采用内嵌式结构设计,所述的照明装置由开关5、电源6、照明灯体7和相关线路组成,所述的照明灯体7位于下层桌体4中部,所述的开关5设置在下层桌体4边缘。
如图2所示,为本发明实施例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下层桌体结构示意图;照明灯体7由多个LED灯泡8组成,数量为4-6个,功率为0.5-1W,相互之间采用并联方式进行连接;LED灯泡8的颜色可以各不相同,其颜色可以是红色、绿色、黄色或是蓝色;该照明灯体7可完全照亮整个红木餐桌的底部,方便人们的清扫;同时,多种颜色的灯光可使用餐环境更加优美,增进人们的食欲;电源6为可充电的铝酸电池,充满电后可持续照明20小时以上;电源6可拆卸后充电,也可使用外接电源线进行直接充电。
本发明揭示了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红木餐桌,其特点是:该红木餐桌结构设计合理,功能独特,其桌体底部设置的照明系统,可有效提高桌体底部的光线亮度,方便人们找寻物品和清理污渍;同时,多种颜色的照明灯光可有效优化餐环境,增进人们的食欲。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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