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工具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110334603.1 | 申请日: | 2011-10-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5708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16 |
发明(设计)人: | 铃木均;梅村卓也 | 申请(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牧田 |
主分类号: | H02J7/00 | 分类号: | H02J7/00;H01M10/46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武树辰;田军锋 |
地址: | 日本爱知***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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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工具 系统 | ||
1.一种电动工具系统,包括:
工具主体;
电池组,所述电池组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以及
第一充电器,所述第一充电器构造为对所述电池组充电,其中,所述第一充电器包括构造为向所述电池组供给电流的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充电器包括可拆卸地附连于第二单元的第一单元;
所述第一单元容置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以及
所述第二单元包括构造为与所述电池组连接的接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二单元进一步包括构造为与所述工具主体连接的接口,以使所述第二单元电插置在所述工具主体与所述电池组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充电器构造为在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对所述电池组充电。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具有比所述电池组的电荷存储容量大的电荷存储容量。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具有比所述电池组的最大容许电流小的最大容许电流。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充电器,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对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充电。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充电器进一步构造为直接对所述电池组充电而不使用所述第一充电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第一充电器。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在将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第一单元从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第二单元拆离时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第一单元。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充电器容置在所述第一充电器的壳体内。
12.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替代附连于所述电池组,所述第一充电器能够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并且所述第一充电器构造为向所述工具主体供给驱动电流。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单元构造为在将所述第二单元与所述第一单元拆离时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替代附连于所述电池组,所述第一充电器能够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并且所述第一充电器构造为向所述工具主体供给驱动电流。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充电器包括可拆卸地附连于第二单元的第一单元;
所述第一单元容置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
所述第二单元包括构造为与所述电池组连接的接口;以及
所述第一单元构造为在将所述第二单元与所述第一单元拆离时可拆卸地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进一步包括第二充电器,所述第二充电器构造为对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充电。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其中,所述第二充电器进一步构造为直接对所述电池组充电而不使用所述第一充电器。
18.一种用于电池组的充电器,所述电池组可拆卸地附连于电动工具系统的工具主体,所述充电器包括:
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构造为向容置在所述电池组中的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供给电流。
19.一种用于对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系统再充电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电池组附连于所述工具主体时,从所述第一充电器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再充电电池向所述电池组供给充电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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