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41505.0 | 申请日: | 2011-11-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6460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2-29 |
发明(设计)人: | 裴清春;甘露;王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B11/00 | 分类号: | H01B11/00 |
代理公司: | 成都蓉信三星专利事务所 51106 | 代理人: | 刘克勤 |
地址: | 621000 ***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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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频 衰减 通信 电缆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通信电缆,涉及一种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本发明产品特别适用于高频(0.3MHz以上)电磁波的信号电流低衰减传输。
背景技术
导体在传输交流信号电流时,具有趋肤效应。当交流电流通过导体时,会在导体周围产生交变磁场,该磁场又会使导体内部生成新的感应电流(涡流),它与导体中心的信号电流方向相反,与导体表面的信号电流方向相同,这样,导体内部的信号电流被反向涡流抵消,电流减小;导体表面的信号电流与同向涡流相加,电流增大;这就是交流电流通过导体的趋肤现象(参见说明书附图1的图示)。
随着信号频率的增高,感应电流增大,趋肤现象就越加明显,它使电流只集中在表面很小的截面流动,造成导体的有效电阻明显增加,使传输的信号电流在频率越高时信号电流衰减越大。
现有技术中,高频通信电缆,包括组成通信回路的2根均包覆有外绝缘层的导体,导体一般为单根金属导体或多根金属经绞合组成的导体;通信电缆传输高频信号时,由于电流在高频下的肌肤效应,信号电流仅在电缆导体表面很小的截面流动,同一截面的导体的有效传输电流的截面积很小,造成导体的有效电阻明显增加,从而使电缆信号电流大量变成焦耳热被浪费掉,造成电缆信号衰减大;现有高频通信电缆的导体由于其结构设计不太合理,使电缆的信号传输性能差,例如:高频信号电缆内导体采用单线或多根经正规绞合的导体,导体有效使用面积较小,造成信号衰减大。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旨在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根据通信电缆信号电流传输的特点,通过优化电缆导体结构、有效增加电缆导体信号电流的传输表面积,提供一种具有传输信号电流衰减小、电缆导体柔软的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该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可广泛用于高频(0.3MHz以上)信号电流传输。
本发明的内容是:一种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包括:组成通信回路的2根均包覆有外绝缘层的导体,其特征是:所述2根导体中的任一根导体均由7根单线导体构成,各单线导体上均包覆有绝缘层,并且7根单线导体的截面积的总和与所述2根导体中的任一根导体的截面积相等或基本相等(两者接近)。导体的截面积即导体的径向截面面积。
本发明的内容中:所述由7根单线导体构成可以替换为由10根单线导体构成,各单线导体上均包覆有绝缘层,并且10根单线导体的截面积的总和与所述2根导体中的任一根导体的截面积相等或基本相等(两者接近)。
本发明的内容中:所述由7根单线导体构成可以替换为由12根单线导体构成,各单线导体上均包覆有绝缘层,并且12根单线导体的截面积的总和与所述2根导体中的任一根导体的截面积相等或基本相等(两者接近)。
本发明的内容中:所述单线导体较好的是材料为铜的单线导体。
本发明的内容中:所述单线导体上包覆的绝缘层可以是经涂覆或挤塑等方法包覆在单线导体上的发泡聚乙烯、聚乙烯、氟塑料等绝缘材料层。
本发明高频低衰减通信电缆产品的制造方法同现有技术。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下列特点和有益效果:
(1)本发明采用多根经涂覆、挤塑等方法生产的、带绝缘层的单线导体,相应增加电缆导体的表面积,根据电流的趋肤效应原理,在相同频率时,由于信号电流的趋肤深度相同,增加电缆导体的表面积,就增大了传输信号电流的导体截面积,降低电缆在传输高频信号电流时的有效电阻,使电缆传输的信号电流衰减减小;
(2)采用本发明,由于有效增加了通信电缆在传输信号时的有效表面积,从而减小通信电缆传输高频信号电流时的有效电阻,使电缆在传输高频信号时的信号电流衰减小,在相应衰减相同的情况下可增加电缆的传输距离,减小工程施工时信号放大器使用数量,方便工程施工和降低电缆的接头次数,从而降低工程的施工费用和增加电缆线路的安全使用性能;还可使电缆的结构相对柔软,减小电缆在施工时的劳动强度;
(3)本发明产品制备工艺简单,成本低,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原理信号电流趋肤效应剖面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结构与工作原理图;
图3是本发明实施例1端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 1—绝缘层、2—单线导体、3—外绝缘层、4—护套层、H—信号电流趋肤深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给出的实施例拟以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制,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本发明的内容对本发明作出的一些非本质的改进和调整,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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