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版权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防盗版监控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47371.3 | 申请日: | 2011-11-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2269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1 |
发明(设计)人: | 于扬 | 申请(专利权)人: | 于扬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G06Q2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00 四川***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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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版权 商品流通 过程 中的 盗版 监控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版权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防盗版监控方法,尤其涉及一种应用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版权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防盗版监控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商品越来越多地以电子交易的方式在市面上流通,比如各种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有很多都是通过网上下载的方式传递给消费者。
为了充分挖掘版权的价值,版权拥有者或版权商业公司使用直接生产的方式制作了各种版权商品,比如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表演视频、词曲、明星肖像、剧照、照片、明星祝福语以及与授权作品相关的其他邻接产品等等;版权商品还有很多其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版权拥有者或版权商业公司使用间接授权许可的方式制作的各种衍生品,比如类似纪念品的黑胶唱片、卡式磁带、CD、服装、钥匙扣、冰箱磁贴、海报、手机链、手链、项链、皮带、包、箱子、电子纪念品等等。这些版权商品通常是通过专卖店和(或)专柜的形式一次性销售。
用户获取上述直销正版版权商品的渠道有限,个人直接获得版权方的版权资质证明很困难或成本很高,从而限制了个人直接获取正版版权商品。
用户从其他非版权方渠道包括宣称已经购买了版权商品的其他用户处,购买版权商品时,无法保证该版权商品是否为盗版,也很难获取该版权商品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品的名称、版本、编号、类型、设计者、制造商、价格和数量。特别是数量,因为数量是购买者出价的重要因素。“物以稀为贵”,只有具有正版的保证和数量的有限,才能使购买者能够产生购买或收藏版权商品的意愿,因此,急需一种保证电子交易系统中版权商品为正版商品的方法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就在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应用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版权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防盗版监控方法。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本发明应用于电子网络交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本发明所述版权商品进入所述电子交易系统前由版权拥有者提供版权证明,由所述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方验证版权真实性;确定版权资质成立后,由所述版权拥有者提供所述版权商品的信息,所述电子交易系统将本次行为确定为第零次交易,并将所述版权商品的信息作为第零次记录;所述电子交易系统的会员均设置有一个唯一标识;所述版权商品在所述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受让方只能是所述电子交易系统的会员且必须与所述唯一标识绑定;所述电子交易系统将所有所述版权商品的每一次交易依次确定为第一次交易、第二次交易、第三次交易......第N(N为大于1的自然数)次交易,对应地,将每一次交易后的所述版权商品的信息依次作为第一次记录、第二次记录、第三次记录......第N次记录;在所述第N次交易之前,所述电子交易系统首先查询第N-1次交易后的记录,在确保所述版权商品满足第N次交易条件的前提下才许可所述第N次交易;所述电子交易系统在所述第N次交易约定完成的时间审核所述第N次交易是否完成,并根据审核结果修改所述第N-1次记录。
为了进一步使第N个买家确信第N个卖家拥有的版权商品没有被调换,从第一个买家直到第N-1个买家即第N个卖家,均可以选择不实际提取版权商品,而将版权商品存放在系统运营方处,或版权拥有者处,或经认证的第三方保管方处。
通过最早的版权商品的正版版权的资质认定,确保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版权商品均为正版商品;在以后的每一次交易中,所有版权商品的交易均与具有唯一标识的会员绑定,并清楚记录每一次交易的各种信息,并进行交易审核,确保交易的完全完成,并确保记录信息的绝对准确。版权商品还可以一直存放在系统运营方处,或版权拥有者处,或经认证的第三方保管方处。所以,能够确保每一次交易的版权商品均为正版版权商品,从而保障了所有会员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必须是会员才能保证享受这样的合法权益。
具体地,所述版权商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价格、制造商、版本、版权拥有者、设计者和商品所有者。
所述版权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衍生品、影视衍生品、明星周边产品、动漫衍生品、文字作品、口语作品、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图纸作品和立体作品。
所述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通信及电子商务公司的合作运营方。
所述电子交易系统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事业单位、协会、组织。
所述唯一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号码、即时通信用户名、机构代码、银行账号、信用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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