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便携式3D媒体播放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56040.6 | 申请日: | 2011-11-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08196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15 |
发明(设计)人: | 商诚 | 申请(专利权)人: | 辉达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13/00 | 分类号: | H04N13/00;H04N1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 11336 | 代理人: | 董巍;顾珊 |
地址: | 美国加利***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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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便携式 媒体 播放 设备 | ||
1.一种便携式3D媒体播放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望远镜形状的外壳;
显示屏,用于显示视频数据;
电路板,与显示屏连接,用于处理视频数据并向显示屏传输视频数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屏设置在所述望远镜形状的外壳的物镜位置 。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显示屏为液晶显示屏。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液晶显示屏包括左眼显示屏和右眼显示屏,分别置于左眼物镜位置和右眼物镜位置。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左液晶显示屏宽度与右液晶显示屏水平方向宽度为4-20cm。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左液晶显示屏与右液晶显示屏为3.0英寸液晶显示屏。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中使用者通过所述望远镜形状的外壳的目镜位置观看所述液晶显示屏。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目镜位置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距离为3-35cm。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目镜位置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距离为22-28cm。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目镜位置与所述液晶显示屏的距离为25cm。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目镜位置进一步包括左眼目镜位置和右眼目镜位置。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左眼目镜位置和所述右眼目镜位置的中心距离为4-15cm。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左眼目镜位置和所述右眼目镜位置的中心距离为6-7cm。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进一步包括不透明的挡板,用于隔离左眼视界与右眼视界。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不透明的挡板厚度小于0.5cm。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不透明的挡板厚度为0.25-0.35cm。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不透明的挡板厚度为0.3cm。
18.如权利要求1-17任意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内放置有金属盒,所述电路板置于所述金属盒内。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路板进一步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和内嵌式多媒体卡。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路板进一步包括微处理器,所述微处理器为Tegra2.0或者Tegr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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