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系统及其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73614.0 | 申请日: | 2011-11-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469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2-08 |
发明(设计)人: | 欧建交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G06Q5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01 | 代理人: | 廖元秋 |
地址: | 100070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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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互联网 药品 交易 主体 信用 评估 系统 及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互联网信息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系统及其方法。
背景技术
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来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商品信息,通过互联网完成这些商品的交易,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网络市场。目前中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虽然发展迅猛,并且在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各个层面已建立了相关的信息系统,例如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主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主体管理系统)、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药品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药品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药品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药品信息监测系统)、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广告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广告监测系统)、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电子合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平台)、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等,但总的来看,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个人或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意愿的过程还没有一个有效的评估方法。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的特性是它交易的实体是药品,是国家需要重点监管的商品。一般行业内信用评价即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估量,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传统的方式不足在于首先这种方式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完成一个主体的评估工作,很难满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快速、海量的数据、无区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并具有即时交互操作的要求。其次一般行业内信用评价往往只针对卖方进行,由于买方数量庞大,很难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为克服已有技术和方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一种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系统及其方法,本发明能实现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的自动化,提供实时在线的动态评估功能,减少人工操作。通过对不同类型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建立不同的评估模型,即时计算出互联网药品交易双方或多方的信用评估分值,并进行信用评级,供交易主体参考。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主要包括信用模型管理模块、信用指标管理模块、等级管理模块、信用等级评估模块、数据存储模块、主体数据抓取模块、信息采集管理模块和主体信用等级发布模块;该信用等级评估模块分别与主体数据抓取模块、数据存储模块、信息采集管理模块和主体信用等级发布模块相连,该数据存储模块再分别与信用指标管理模块、信用模型管理模块和等级管理模块相连;信用指标管理模块还与信用模型管理模块相连;主体数据抓取模块通过主体数据适配器与主体管理系统相连;信息采集管理模块分别通过药品信息管理平台适配器、电子合同管理平台适配器和公共服务平台适配器与其相应的药品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合同管理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连;其中
信用指标管理模块,用于对信用指标的增、删、改;
信用指标管理模块,用来维护信用模型中的信用评估指标,包括对其动态添加或删除;
信息采集模块,用于为信用等级评估模块提供药品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合同管理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数据的动态采集,每次信用评估调用本模块实时采集所述三个平台的动态数据,保证评估参考数据的实时性;
等级管理模块,用于对信用评级标准进行维护,定义信用评估等级;
主体数据抓取模块,用于通过主体数据适配器从互联网药品市场主体数据库中逐一抓取主体数据,实现互联网药品市场主体数据与信用评估主体数据的数据同步;
信用等级评估模块,用于将已同步到本系统中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分计算,完成信用等级评估;
数据存储模块,用于通过结构化数据库来存储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和信用积分信息和信用评级信息;
主体信用等级发布模块,用于以周期性地将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信用评估结果发布到互联网或第三方系统接口上。
本发明系统的技术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系统的信用评估过程完全自动化,专门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主体而设计,在建立好信用评估模型和信用评价指标后,无需人工干预即可综合计算出交易主体双方的信用评估等级。
其二、获取已通过审查过的市场主体信息,做为信用等级评估的对象;
获取违规药品信息、违规广告信息,作为信用评价参考数据;
获取违规合同信息、合规合同交易额等作为信用评价数据;
获取在线举报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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