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肌肤调理液无效
申请号: | 201110380486.2 | 申请日: | 2011-1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366376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3-07 |
发明(设计)人: | 项木霖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州娅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8/97 | 分类号: | A61K8/97;A61Q19/00 |
代理公司: | 厦门龙格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5207 | 代理人: | 娄烨明 |
地址: | 350001 福建省福州***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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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肌肤 调理 | ||
1.一种肌肤调理液,其特征在于:该肌肤调理液原料包括A组分和B组分,其中A组分重量比为:透明质酸钠占0.1-2%、水占20-50%、1.3丁二醇占5-30%、卡波姆940占0.1-0.5%、甘草酸二钾占0.1-0.5%、蓝酮胜肽占0.1-2%、白茶提取液占0.1-2%、胶原三肽占0.1-2%、硫辛酸占0.1-2%;B组分重量比为:精油占0.01-0.2%、甲酯占0.01-0.05%、浓度95%三乙醇胺占0.1-0.5%、水占20-4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肌肤调理液,其特征在于:该肌肤调理液原料包括A组分和B组分,其中A组分重量比为:透明质酸钠占1%、水占50%、1.3丁二醇占20%、卡波姆940占0.45%、甘草酸二钾占0.3%、蓝酮胜肽占0.3%、白茶提取液占0.5%、胶原三肽占0.5%、硫辛酸占0.4%;B组分重量比为:精油占0.05%、甲酯占0.05%、浓度95%三乙醇胺占0.45%、水占2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肌肤调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精油为薰衣草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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