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耐惯性滑移门内开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08441.1 | 申请日: | 2011-12-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099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4-11 |
发明(设计)人: | 张丙战;黄宗斌;和丽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B15/00 | 分类号: | E05B15/00;E05B65/12;E05B65/08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 44248 | 代理人: | 胡吉科 |
地址: | 545007 广西壮***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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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惯性 滑移 开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车身制造领域,尤其涉及汽车滑移门内开机构。
背景技术
国家对门锁零部件的耐惯性力要求为30g(g为重力加速度)加速度的要求,很多零部件的耐惯性力都是根据满足30g惯性加速度来设计的。目前很多轿车的正碰加速度(从正面进行碰撞)可以满足碰撞加速度小于30g,但是对于微车来讲,汽车正碰加速度实际超过了60g,远远超过了门锁耐惯性力的设计要求,这样门锁设计的惯性加速度就不能满足国家碰撞法规的要求。
很多门锁是通过增加门锁的弹簧力来满足碰撞加速要求的,这种方法只有在实际加速度绝对在设计的惯性加速度之下,才能保证有效,一旦加速度超出设计范围,门锁就失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增加门锁的弹簧力,这就增大了操作力,进而造成装配困难,所以这种方法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
发明内容
为了提高门锁的耐惯性力等级(由30g提高到大于60g),不增加门锁系统的操作力,不增加装配难度,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高耐惯性滑移门内开机构。
增加门锁系统的配重要求,通过配装等效质量的配重来满足碰撞加速度的要求,而非通过增大门锁系统的弹簧力。
a) 通过配重块来平衡门锁碰撞时产生的惯性力
b) 减少弹簧对耐惯性等级的影响
c) 弹簧力主要由人机工程操作决定
本发明提供一种高耐惯性滑移门内开机构,其包括保险转臂和保险拉杆,所述保险转臂上设有转轴,所述保险转臂一端与保险拉杆铰接,所述保险转臂的另一端设有配重块。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配重块的重量满足以下要求,所述配重块产生的惯性力与保险拉杆产生的惯性力绕保险转臂引起的转矩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本发明的只是增加了配重块,却可以达到装配方便,提高门锁的耐惯性等级(由30g提高到大于60g),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不增加门锁系统的操作力。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滑移门内开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是现有滑移门内开装置门锁系统;
图3是本发明滑移门内开装置门锁系统。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如图3所示,一种高耐惯性滑移门内开机构,其包括保险转臂101和保险拉杆102,所述保险转臂101上设有转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保险转臂101一端与保险拉杆102铰接,所述保险转臂101的另一端设有配重块103。所述配重块103的重量满足以下要求,所述配重块103产生的惯性力与保险拉杆102产生的惯性力绕保险转臂101引起的转矩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发明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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