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数字内容接收装置、数字内容接收方法、以及数字内容收发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15714.5 | 申请日: | 2011-12-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30023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8-08 |
发明(设计)人: | 金丸隆;鹤贺贞雄;大塚敏史 | 申请(专利权)人: | 日立民用电子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N13/00 | 分类号: | H04N13/00;H04N5/91;H04N21/431;H04N21/47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高科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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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数字 内容 接收 装置 方法 以及 收发 | ||
1.一种记录再现装置,对影像内容进行记录再现,其特征在于,
具有记录再现部,将影像内容记录到记录介质中,并对记录到记录介质中的影像内容进行再现,
在高速再现记录到上述记录介质中的影像内容时,判定进行高速再现的影像内容是否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并根据该判定结果变更高速再现的方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记录再现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影像内容的高速再现包含规定的时间的1倍速再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记录再现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影像内容的高速再现中的静止画面的显示时间比不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影像内容的高速再现中的静止画面的显示时间长。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记录再现装置,其特征在于,
记录在上述记录介质中的影像内容是否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判定是根据包含在影像内容中的识别是否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识别信息而进行的。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记录再现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记录再现部记录影像内容,并且记录表示该影像内容是否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识别信息,在上述记录介质中记录的影像内容是否包含能够立体显示的影像的判定是根据上述记录的识别信息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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