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无效
申请号: | 201110447283.0 | 申请日: | 2011-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523672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6-27 |
发明(设计)人: | 王荣刚;王洪万;孙玉荣;梁新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5F3/04 | 分类号: | H05F3/04 |
代理公司: | 南京苏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2102 | 代理人: | 陆明耀;姚姣阳 |
地址: | 215121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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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晕 放电 静电 消除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消除静电装置,尤其涉及一种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
背景技术
棒状静电消除器是一种利用电晕放电原理产生正负离子中和空间和工作面静电的装置,具有工作稳定、离子发生量大、便于安装、作用范围广的特点,广泛的应用于半导体、芯片、液晶、精密加工、印刷、制膜、制药、石化等电子和工业生产过程的的静电控制,有效地提高了电子产品的合格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由于静电放电带来的静电危害,减少由于放电火花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
在该产品的设计中,除了高压发生器供电必须满足电晕放电条件和供电稳定之外,给气通道的设计和放电针的配合也很重要,目前的棒状给气通道由于是一端进气,一般设计的通道较宽,压缩气进入棒体后气压快速下降,往往会造成在出气孔处的气压和气量分配不均,压缩气体是用做给输出电荷加速的,在进气一端的出气孔的气流最快,到另一端的气压明显降低,在棒两端的平衡电压静电消除速度差异很大,限制了棒状静电消除器的在一些静电要求较高环境中的使用。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
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本发明的一种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包括:
铝合金棒体本体、绝缘支架、高压发生器,高压连接线,以及设置于所述绝缘支架上的放电针,所述铝合金棒体本体上设有给气通道,所述给气通道包括主通道和侧室通道,所述主通道和侧室通道间设有圆孔,所述圆孔连通所述主通道和所述侧室通道。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侧室通道设置于所述主通道的两侧。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高压连接线穿过所述圆孔,电性连接所述放电针。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铝合金棒体本体上端设有安装放电针的“凸”形槽。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凸”形槽下端还设置有多个出气孔。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出气孔直径0.5~1.5mm之间,且所述多个出气孔的间距范围为25~5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棒状静电消除器,棒两端的平衡电压静电消除速度差异小,性能高且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实施方式中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的立体图;
图2是本发明一实施方式中绝缘支架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附图所示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进行详细描述。但这些实施方式并不限制本发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这些实施方式所做出的结构、方法、或功能上的变换均包括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实施方式的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包括铝合金棒体本体、绝缘支架1、高压发生器2,高压连接线4,以及设置于所述绝缘支架1上的放电针3,其中,所述铝合金棒体本体上设有给气通道,所述给气通道包括主通道7a和侧室通道7b,所述侧室通道7b设置于所述主通道的两侧;所述绝缘支架1上端设有安装放电针3的“凸”形槽5;所述放电针3和高压供电线4固定于绝缘支架1上,所述放电针3电性连接所述高压供电线4,以实现通电。
优选地,在所述“凸”形槽5下端还设置有多个出气孔6,所述出气孔6直径0.5~1.5mm之间,且所述多个出气孔的间距范围为25~50mm。
优选地,所述主通道7a所述和侧室通道7b之间设置有圆孔,所述圆孔连通所述主通道和所述侧室通道,以便所述高压连接线4穿过,连接所述放电针3。
上述棒状电晕放电静电消除器的工作原理为:
经过油水过滤处理的洁净压缩气体首先进入主给气通道中,后经过主给气通道上的圆孔进入侧室通道,为了使压缩气体在出气孔压差相对均匀,在棒体两端,主给气通道和侧室通道之间各设置两个圆孔,放电针通过放电针支架上的圆孔插在固定在另一端的高压线中,针尖一端和高压线中的金属导线连接,放电针的供电后开始电晕放电,释放出大量的正负离子,压缩气体通过棒体的出风口高速吹出将正负离子吹到带电体表面,实现静电的中和。
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括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上文所列出的一系列的详细说明仅仅是针对本发明的可行性实施方式的具体说明,它们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未脱离本发明技艺精神所作的等效实施方式或变更均应包括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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