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综合制炭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120010874.7 | 申请日: | 2011-01-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81162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21 |
发明(设计)人: | 李观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观德 |
主分类号: | C10B53/02 | 分类号: | C10B53/02;C10B57/00;C10B57/10;C10C5/00;C10K1/00 |
代理公司: | 杭州新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34 | 代理人: | 李大刚 |
地址: | 313017 浙江省湖州***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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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综合 装置 | ||
1.一种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背靠背对称设置的两个炭窑组(1),每个炭窑组包括两列以上垂直排列的窑洞(5);两个炭窑组(1)之间设有通道(4);两个炭窑组(1)的底部设有制棒车间(8)和储液仓;两个炭窑组(1)的两端设有设备平台(11),设备平台(11)上设有烟气处理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4)内设有余热利用管道(2)和烟气收集管道(3)。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余热利用管道(2)所对应的窑洞(5)背后设有排烟孔(6)。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收集管道(3)所对应的窑洞(5)背后设有排烟管(7),排烟管(7)与烟气收集管道(3)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窑洞(5)包括用于烧制木炭的烧制窑和用于烘干原料的干燥窑;所述制棒车间(8)的顶部设有与干燥窑相通的落料孔(10)。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平台(11)与炭窑组(1)的端面之间设有斜撑(12)。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炭窑组(1)的顶部设有连接两个炭窑组(1)的窑顶(13)。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仓至少包括木醋液仓(9)和木焦油仓(14)。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综合制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处理设备至少包括木醋液提取设备(15)和木焦油提取设备(16);木醋液提取设备(15)和木焦油提取设备(16)的烟气入口与烟气收 集管道(3)连接;木醋液提取设备(15)和木焦油提取设备(16)的提取物出口分别与木醋液仓和木焦油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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