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水中钢套箱封底混凝土施工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20022996.8 | 申请日: | 2011-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721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14 |
发明(设计)人: | 王铁法;牛海喜;谢泽福;王荣勇;孟源;黄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15/06 | 分类号: | E02D15/06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5204 | 代理人: | 张松亭 |
地址: | 3610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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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水中 钢套 封底 混凝土 施工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施工装置,具体涉及一种水中钢套箱基础施工装置。
背景技术
近几年,随着国家基础建设力度的不断增大,水中基础施工也日益增多,大型围堰、套箱封底混凝土采用导管封口、补料的方法,通常采用调整混凝土的流动性和多布设导管来满足施工需要,这种施工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安全质量保证系数低,导管内被封堵的水与待浇注的混凝土发生离析、堵管,导致混凝土与周围结构物的粘结力降低,可能造成封底失败或漏水,存在着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背景技术的以上不足,提供一种便捷且安全质量有保证的封底混凝土浇注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水中钢套箱封底混凝土施工的装置,包括一用于浇注混凝土注入的导管,其中所述的导管底端设有用于密封导管口的玻璃层。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导管底端设有一上法兰板以及一和上法兰板配合的下法兰板,所述的上下法兰板之间夹设玻璃层,所述的玻璃层和法兰板之间设密封圈。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导管横截面为圆心或椭圆形或方形或三角形或异形。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前述的导管为无缝螺旋钢管制造。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法兰形状和所述导管形状配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玻璃层为一层或多层。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玻璃层厚度为5mm-30mm。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导管底部沿周缘设复数个保护玻璃的支腿。
在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的玻璃层和导管长度方向垂直或成一倾斜角。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方法如下:
1)导管制造:采用无缝螺旋钢管制造;
2)导管在施工平台上对接、法兰钢板制作、玻璃制作、环形橡胶垫片制作,上法兰钢板与导管底口的焊接、保护支腿与导管底口焊接;
3)吊车吊起导管,竖直后,安装玻璃(从上到下依次为橡胶垫片、玻璃、橡胶垫片、下法兰钢板),用螺栓拧紧上下法兰钢板,下放到水中;
4)检查是否漏水;
5)混凝土浇注。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2部分:①导管底口用普通平板玻璃密封;②混凝土冲破导管底口玻璃、浇注水下混凝土。具体施工流程为:
导管对接后,底部焊接上法兰钢板,利用吊车吊起后安装玻璃,吊到到设计位置开始下放(应提前计算导管依据自身重量能否下放到位,否则在导管下口附加配重,配重不能影响正常施工),下放到底后检查导管底部是否透水,一切正常后浇注水下混凝土。
玻璃厚度的选取由《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TJ113-2009相关参数技术所得。
由上述描述可知,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水中钢套箱封底混凝土施工的装置,其包括一用于浇注混凝土注入的导管,所述的导管底端设有用于密封导管口的玻璃层。在施工时,玻璃层保护导管不被水进入,在混凝土进入导管后,混凝土冲破玻璃,进入钢套箱底部。本实用新型通过利用玻璃封住导管底口浸入水中或封底混凝土中,防止导管内部进水,有效阻止在浇注其中一根导管的混凝土时,混凝土流入到相邻导管底部,导致导管底部被封堵,解决了使导管内积水,不能在此范围内继续浇注混凝土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施工方法尤其适用于水中钢套箱封底混凝土底部距水面高度小于10米的水中承台施工。采用本实用新型装置进行封底混凝土施工,操作简便,投入成本少,安全可靠,大大提高混凝土浇注质量,为后序安全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底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至图2,一种水中钢套箱封底混凝土施工的装置,包括一用于浇注混凝土注入的导管1,该导管1为无缝螺旋钢管制造,其横截面为圆形。该导管1底部设有和该导管1形状配合的上法兰钢板2,以及和该上法兰钢板2配合的下法兰钢板3,上、下法兰钢板用螺栓5固定。上法兰钢板2和下法兰钢板3之间夹设一密封导管口的玻璃层4,该玻璃层4和上、下法兰钢板之间分别用一密封圈6密封。
在导管1的底部,其周缘还设有三个支脚7,该支脚7沿圆周均匀分布。每个支脚7由底部周缘向下延伸。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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