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视野测量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20033056.9 | 申请日: | 2011-01-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331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09 |
发明(设计)人: | 王大威;鲁俊江;袁向科;钦英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M17/007 | 分类号: | G01M17/007;G01M1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006 | 代理人: | 梁挥 |
地址: | 102206***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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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视野 测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视野测量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汽车内部有关可视性及风窗透明区域的验证的视野测量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国内乘用车的自主开发,人机工程逐渐被整车厂商所重视,相应人机工程测量为设计所必需,视野的验证是人机工程分析的一个重要环节,现有的工具不具有实现在实车上验证视野的可视性和透明区域等问题的能力,只能依靠软件在数模中进行校核。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存的上述情况,提供一种能够在实车上验证视野的视野测量装置,从而可以对没有数模的标杆车和试制样车进行快捷、有效的评价。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视野测量装置,包括:底座;支架,其一端与所述底座连接;视野测量机构,设于所述支架的另一端,用于视野测量;以及调平机构,设于所述底座上,用于调平整个装置的平衡。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视野测量装置,其中所述视野测量机构包括:两个用于视野测试并与所述支架可旋转连接的激光笔;以及三个用于调整所述激光笔角度的量角器,其中第一量角器安装在两个激光笔之间的支架表面上,且该第一量角器的平面平行于该底座平面;第二、三量角器则与两激光笔相对应设置在支架上,且该两量角器的平面与该第一量角器的平面垂直。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视野测量装置,其中该底座由第一支撑杆和与第一支撑杆垂直相连的第二支撑杆构成;其中该第一支撑杆垂直于两激光笔所在的支架表面。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视野测量装置,其中该调平机构包括:一个用于调平的水平仪,其设于底座的第一支撑杆上;以及三个用于使装置平衡的平衡螺栓,其中一个螺栓设置在该底座的第一撑杆上;另两个螺栓则分别设置在该底座的第二支撑杆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结构简单,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保证了测量的科学性,又有依据可查。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附图元件说明
1-底座
2-平衡螺栓
3-水平仪
4-支架
5-激光笔
6-量角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应当注意,这里描述的实施例只用于举例说明,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1至图3所示,分别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侧视图和俯视图。本实用新型一种视野测量装置,包括:底座;支架,其一端与所述底座连接;视野测量机构,设于所述支架的另一端,用于视野测量;以及调平机构,设于所述底座上,用于调平整个装置的平衡。其中所述视野测量机构包括:两个用于视野测试并与所述支架可旋转连接的激光笔;以及三个用于调整所述激光笔角度的量角器,其中第一量角器安装在两个激光笔之间的支架表面上,且该第一量角器的平面平行于该底座平面;第二、三量角器则与两激光笔相对应设置在支架上,且该两量角器的平面与该第一量角器的平面垂直。其中该底座由第一支撑杆和与第一支撑杆垂直相连的第二支撑杆构成;其中该第一支撑杆垂直于两激光笔所在的支架表面。其中该调平机构包括:一个用于调平的水平仪,其设于底座的第一支撑杆上;以及三个用于使装置平衡的平衡螺栓,其中一个螺栓设置在该底座的第一撑杆上;另两个螺栓则分别设置在该底座的第二支撑杆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方法为:
1、将视野测量装置放在驾驶员座椅上,激光笔朝向车辆前窗方向,使该测量装置的底座中心线与座椅中心线重合;
2、调整三个螺栓,在底座尽量靠近座椅平面的前提下,依靠水平仪使装置水平;
3、保证上述两点后,两个激光笔与支架的交点处即为GB 11562法规中要求的V1、V2点,即测量视野的基准点;
4、依照法规GB 11562要求,调整激光笔角度,验证前风窗透明区域;
5、调整激光笔角度,使激光投射到想要验证可视性的位置,由人眼观察中间是否有遮挡。
应该注意的是,本实用新型不仅适用于汽车视野测量,也可用于其它需要进行视野测量之处。
虽然已参照上述典型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但应当理解,所用的术语是说明和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术语。由于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多种形式具体实施而不脱离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实质,所以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不限于任何前述的细节,而应在随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内广泛地解释,因此落入权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围内的全部变化和改型都应为随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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