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120069039.0 | 申请日: | 2011-03-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810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21 |
发明(设计)人: | 邹炎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诺曼斯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邹炎 |
主分类号: | C01B31/10 | 分类号: | C01B31/10 |
代理公司: |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1 | 代理人: | 李云鹏 |
地址: | 102200 北京市***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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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节能 洁净 活性炭 生产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使用气态活化剂制备活性炭的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将斯列普炉与回转活化炉组合使用的活性炭生产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用于生产活性炭的斯列普炉的烟气通常是经过净化后直接排入空气,虽然也有一部分通过射流回到炉中,但毕竟还有60~80%的、水份含量为50~65%的二氧化碳、氮气等物理法活化介质、二氧化硫和氧化碳等有害成份的烟气未经净化利用,以250到500℃的烟气温度排入大气中。这样不仅浪费了烟气中的有效成分和热量,而且造成了空气的污染,为了对烟气进行净化,还需要配备相应的净化设备。其中每生产一吨活性炭,需要消耗水6吨,消耗燃料2吨标准煤。
回转式活化炉也是一种生产活性炭的装置,该装置的炉头设置有进料口、蒸汽管和配风管,将物料从进料口投放至炉体内,从蒸汽管和配风管向炉内输送水蒸汽和空气,水蒸汽中的H2O与物料中的C在一定温度下进行活化反应,物料经过活化反应后得到活性炭。在整个活化反应中,炉内需要保持较高的温度(900℃左右),并且需要不断地向炉内补充水蒸气,每生产一吨活性炭,需要消耗水5吨,消耗燃料1.6吨标准煤。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利用斯列普炉的活化尾气,减轻烟气对环境污染,降低活性炭生产成本的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包括斯列普炉和回转活化炉,所述斯列普炉的蓄热室底部设有活化尾气排放口,所述回转活化炉的炉头设有蒸汽管,所述斯列普炉的活化尾气排放口通过烟气管道与回转活化炉的蒸汽管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其中所述烟气管道上设置有引风机。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其中所述回转活化炉炉尾的尾气排放口与余热锅炉的进气口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其中所述余热锅炉的排气口与脱硫除尘装置的进气口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其中所述脱硫除尘装置的排气口与烟囱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其中所述脱硫除尘装置为气体集成净化塔。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与现有技术不同之处在于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将斯列普炉的活化尾气直接输送至回转活化炉的炉体内,使斯列普炉活化尾气中的CO2和水蒸气进入回转活化炉内,作为活化剂参与到活化反应当中,斯列普炉活化尾气的余热可以对回转活化炉的炉体进行加热,提供活化反应所需的温度。通过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使得斯列普炉的活化尾气中的活性物质和热量得到有效利用,并且减轻了烟气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又使得回转活化炉的运行成本得到有效降低,通过本系统生产一吨活性炭,仅消耗水2吨,消耗燃料费0.8吨标准煤,有效的降低了对水资源的消耗和能源的消耗,使成本得到较大的下降。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包括斯列普炉1和回转活化炉2,斯列普炉1的蓄热室底部设有活化尾气排放口11,回转活化炉2的炉头设有蒸汽管21,斯列普炉1的活化尾气排放口11通过烟气管道3与回转活化炉2的蒸汽管21相连通。烟气管道3上设置有引风机4,回转活化炉2炉尾的尾气排放口通过管道与余热锅炉5的进气口相连通。余热锅炉5的排气口通过管道与脱硫除尘装置6的进气口相连通,脱硫除尘装置6采用中国专利CN200820110253.4公开的一种气体集成净化塔,脱硫除尘装置6的排气口通过管道与烟囱7相连通。
本实用新型节能洁净活性炭生产系统的工作过程简述如下:将炭化后的物料分别加入斯列普炉1和回转活化炉2中,将水蒸气和空气通入斯列普炉1中进行活化反应,活化反应后产生的活化尾气从蓄热室底部的活化尾气排放口11排出,在引风机4的作用下,富含余热、CO2和水蒸气的活化尾气从回转活化炉2炉头的蒸汽管21进入炉体内,与回转活化炉2内的物料进行活化反应,经过活化反应产生的尾气从回转活化炉2炉尾排出,进入余热锅炉5回收余热,然后经过脱硫除尘装置6净化后从烟囱7排出。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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