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病理大体标本取材简易记录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1120072177.4 | 申请日: | 2011-03-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09456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0-12 |
发明(设计)人: | 沈颖惠;刘玮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玮 |
主分类号: | H04N7/14 | 分类号: | H04N7/14 |
代理公司: | 岳阳市科明专利事务所 43203 | 代理人: | 彭乃恩;陈庆元 |
地址: | 414000 湖南省岳***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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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病理 大体 标本 取材 简易 记录 系统 | ||
1.一种病理大体标本取材简易记录系统,包括取材室(A)和记录室(B),两室由墙壁(14)分隔开,其中取材室(A)包括取材台(1)、液晶显示屏(2)、受话器(3)、小喇叭(4)和摄像头(5),记录室(B)包括显示器(7)、电脑主机(8)、小喇叭(9)和受话器(10),其特征在于:
取材室(A)内的受话器(3)及小喇叭(4)与记录室(B)内的受话器(10)及小喇叭(9)通过连线(12)连接构成免提对讲音频系统;
记录室(B)内的电脑主机(8)通过导线(11)与取材室(A)内的摄像头(5)连接、记录室(B)内的电脑主机(8)通过信号线(13)与显示器(7)及取材室(A)内的液晶显示器(2)连接构成取材视频系统;
所述取材室(A)内的取材台(1)一侧设置有可拆卸的支架(6),液晶显示屏(2)、受话器(3)、小喇叭(4)和摄像头(5)都设置在支架(6)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理大体标本取材简易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头(5)为可变焦摄像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理大体标本取材简易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6)上还设置有光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理大体标本取材简易记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6)上设置的所有部件外均包裹有封闭的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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