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行程开关固定板改进结构无效
申请号: | 201120082424.9 | 申请日: | 2011-03-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20498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1-11-23 |
发明(设计)人: | 甘建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许晓华 |
主分类号: | H01H9/00 | 分类号: | H01H9/00 |
代理公司: | 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17 | 代理人: | 胡根良 |
地址: | 322100 浙江省金***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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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行程开关 固定 改进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行程开关配件,特别是一种行程开关固定板改进结构。
背景技术
在一些行程开关的使用场合,像有运动件作往复运动工作的电动工具中,比如电动推杆中的推杆,行程较短,设在行程两端的行程开关之间的距离固定并不可调,即某种型号的电动推杆就对应某个行程,不具备通用性。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供一种行程开关固定板改进结构,实现行程开关之间的距离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使电动工具具备一定的通用性。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行程开关固定板改进结构,包括主体板,在主体板一端的侧面设有一对固定行程开关的定位柱I,其特征在于:在主体板的侧面还设有至少两对定位柱II,定位柱II和定位柱I设在主体板的相同横向高度位置上,每对定位柱II与行程开关上的两个固定孔相对应。
进一步的,所述主体板包括两块侧板和底板,侧板与底板可折叠连接,在固定行程开关时,侧板与底板垂直,定位柱I和定位柱II垂直设在侧板的内侧面的相同高度位置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I的其中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定位柱I的另外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通过定位柱将行程开关固定好后,也能将两块侧板定位好。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II的其中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定位柱II的另外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I包括左段I和右段I,左段I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右段I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II包括左段II和右段II,左段II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右段II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定位柱II可设置多对,定位柱II与定位柱I之间的距离为运动件的行程,将其中一个行程开关固定在定位柱I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另一个行程开关固定在某一对定位柱II上,并且需要更换行程后,将另一个行程开关从前一对定位柱II上取下固定到另一对定位柱II上,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制造成本低,普通建模注塑成型即可。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展开后的俯视图;
图2为图1所示实施例展开后的右视图;
图3为图1所示实施例折叠后的右视图;
图4为行程开关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3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一种行程开关固定板改进结构,包括主体板1,在主体板一端的侧面设有一对固定行程开关4的定位柱I2,在主体板的侧面还设有至少两对定位柱II3,在本实施例中设置了五对,定位柱II和定位柱I设在主体板的相同横向高度位置上,每对定位柱II与行程开关上的两个固定孔41相对应,如图4所示。所述主体板包括两块侧板11和底板12,侧板与底板可折叠连接,在固定行程开关时,侧板与底板垂直,定位柱I和定位柱II垂直设在侧板的内侧面的相同高度位置处。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定位柱I包括左段I21和右段I22,左段I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右段I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定位柱II包括左段II和右段II,左段II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右段II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这样在安装固定好行程开关后,两块侧板也能通过定位柱定位好。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定位柱I的其中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定位柱I的另外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所述定位柱II的其中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左侧侧板的内侧面上,定位柱II的另外一个定位柱垂直设在右侧侧板的内侧面上。这样不分为左右两段,在制造成型时更加方便。
本实用新型的定位柱II可设置多对,定位柱II与定位柱I之间的距离为运动件的行程,将其中一个行程开关固定在定位柱I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另一个行程开关固定在某一对定位柱II上,并且需要更换行程后,将另一个行程开关从前一对定位柱II上取下固定到另一对定位柱II上,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制造成本低,普通建模注塑成型即可,实现行程开关之间的距离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使往复运动工作的电动工具具备一定的通用性。
除上述优选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有其他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改变和变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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