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交通信号灯转接件无效
申请号: | 201120090182.8 | 申请日: | 2011-03-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1984637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9-21 |
发明(设计)人: | 俞伟荣;曹金韡;周俊;徐海明;秦蕾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澳星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8G1/095 | 分类号: | G08G1/095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24 | 代理人: | 刘粉宝 |
地址: | 201318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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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交通 信号灯 转接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交通灯,具体涉及一种交通信号灯转接件。
背景技术
交通信号灯是城市交通道路的重要信号指示灯,有了交通信号灯道路才能顺利畅通,在繁华而忙碌的城市,便捷的交通设施是必不可少的,正常的交通秩序需要在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来维护。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各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城市道路的铺设也越来越纵横交错,因此交通管理日益重要,交通信号灯作为最主要的通行与否的指示灯,被广泛地应用在城乡道路上。然而现在的交通信号灯有的结构较复杂,显示的指示信号不是特别清晰等不足的问题,以及在红灯和绿灯转换时,没有必要的时间提示。
针对该问题,人们提出一种附加画面显示器的交通信号灯,它是通过在交通信号灯下方设有点矩阵式LED显示器,并由一控制电路控制驱动,经串行接口由外部输入显示数据,而由交通信号灯的灯号予以触发,使其可依灯号的变化而显示不同的文字或图形画面,以提高驾驭人的注意力。但是它的结构较复杂,红灯变换成绿灯时,也没有明确的提示时间,还是让人们感到不是很方便。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专利CN201298295Y公开了一种交通信号灯,该信号灯由一个400×400mm的方形灯和两个直径为300mm的圆形灯组成,并以此来实现不同信号的倒计时图案显示,达到信息全面、准确,功能强,方便可靠的效果。但这信号灯在设计和生产时存在一个灯体不相兼容的问题,400×400mm的方形灯与直径为300mm的圆形灯无法直接相接,无法实现完美衔接。虽然300和400灯具形状近似但尺寸不同,如何在满足密封性要求的前提下,将300和400灯具连成一体,是本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信号灯在生产时400×400mm的方形灯与直径为300mm的圆形灯无法衔接的问题,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转接件,有效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交通信号灯转接件,所述转接件为梯形,所述转接件的一面设置有与直径为300mm圆形灯相配合的第一连接限位条,所述转接件的另一面设置有与400×400mm方形灯相配合的第二连接限位条。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所述转接件中开设有一梯形孔。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形成的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结构简单、容易实现;
(2)能够在满足密封性要求的前提下,将300和400灯具连成一体;
(3)成本低、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400×400mm的方形灯与直径为300mm的圆形灯无法直接相接的问题,而提供的交通信号灯转接件100,其整体与400×400mm的方形灯和直径为300mm的圆形灯的截面相适应,为梯形。
参见图2,本实用新型在转接件100的一面设置有与直径为300mm圆形灯相配合的第一连接限位条101,该第一连接限位条101整体形成一梯形,并与直径为300mm圆形灯的连接口相配合,实现转接件100与300mm圆形灯的密封相接。
转接件100的另一面设置有与400×400mm方形灯相配合的第二连接限位条102。该第二连接限位条102整体形成一梯形,并与400×400mm的方形灯的连接口相配合,实现转接件100与400×400mm的方形灯的密封相接。
通过上述方案能够有效的实现在满足密封性要求的前提下,将300和400灯具连成一体。
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本实用新型在转接件100中开设有一梯形孔103。通过该孔便于交通灯相应功能的实现,进一步提高该连接件100的实用性。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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